「最高院」合同解除,承包人對未完工程依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020-10-18 Liang法

案情簡介

2011年7月11日,華誠房地產公司(甲方)與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籤訂《建築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一、建築施工內容為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藍領公寓(公租房)項目建設內容。……三、項目建築施工總概算約人民幣叄億元,具體概算數值待規劃文件,設計方案確定後雙方另行約定。因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四、關於鐵建大橋工程局就涉案工程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價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從該條文表述分析,規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對所承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係為保護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的實際受償;規定沒有要求承包人優先受償工程款以工程完工並經竣工驗收為先決條件。因此,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對未完工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對於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認定,應當遵循案件的客觀事實,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關於支付工程價款期限的約定,不應早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期限,以保證實現該優先權權能。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最早應當從債權應受清償時起算,從此時起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

本案中,華誠房地產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並導致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雙方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之前就涉案工程款未進行過結算,涉案工程價款及欠付工程款的數額系通過一審訴訟予以確定,鐵建大橋工程局在主張解除合同的同時主張就涉案建設工程價款行使優先權,因此,本案未過工程價款優先權6個月的行使期限。故對華誠房地產公司已經超過六個月的抗辯理由,該院不予採納。一審法院對鐵建大橋工程局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鐵建大橋工程局涉案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鐵建大橋工程局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應限定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利息及履約保證金等屬當事人違約造成的損失,不應計入優先受償權的範圍。

法律評析與啟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從該條文表述分析,規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對所承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係為保護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的實際受償;規定沒有要求承包人優先受償工程款以工程完工並經竣工驗收為先決條件。因此,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對未完工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新疆華誠安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347號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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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作者授權頭條號「最高院裁判規則」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均未規定實際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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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關於名城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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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個表述,雖然在法律條文中並沒有,但是根據法律條文的內容可以合理解釋出來。《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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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回答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包括以抵債的方式轉讓)後是否仍享有優先受償權,就要從法理上分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性質和立法價值。 但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就不一樣了,設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為了保護農民工等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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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審理的是建設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款數額的給付,借款用途不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實,欠付工程款數額一審已經查明,17號案的借款與本案無關。(二)關於優先受償權的問題。1.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承包人的權利,是法定優先權。華宸公司與華澤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華宸公司就開始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受工程是否竣工的影響,且不會因為發包人主體的變化而喪失。
  • 工程竣工之日起6個月後,承包人是否仍舊能夠主張優先受償權?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智楷公司是否享有優先授權權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竣工之日起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但該規定未規定建設工程未竣工時以及工程雖已竣工但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屆滿時的情形。
  • 工程未竣工,發包人卻破產了,承包人應當如何維權?
    裁判要旨管理人自發包人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繼續履行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四、2011年10月10日,建總公司向天宇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並主張對該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2013年8月27日,建總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 最高院裁判:承包人對違法建築工程的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權
    【裁判要旨】1.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該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是以工程本身是否具有公益性質為標準進行價值判斷,案涉工程不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案涉工程雖未竣工,但已完成部分工程的質量經檢驗合格。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工程質量合格,海峽公司仍可參照合同約定請求和昌公司支付工程款,並依法對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 綺惠說法 | 建工價款債權轉讓後,受讓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司法解釋二》」)之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為承包人。《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5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除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外,受讓人可取得與受讓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施工人依法轉讓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相關工程的價款優先受償權一併轉讓,受讓人可因此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最高法判例: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但該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法釋(2002)16號]第一條之規定,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該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房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即可對抗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