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人不侵害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放棄優先受償權

2020-12-02 北京建築工程律師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為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財產權利,屬於私權範疇,承包人有權選擇放棄

大連友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莊河市林茵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1]



案件基本事實

2012年3月13日和15日,大連友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蘭公司)與莊河市林茵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茵公司)分別籤訂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友蘭公司為林茵公司建設河東休閒購物中心與農副產品批發中心工程。2012年8月20日,友蘭公司在林茵公司見證下向農行莊河支行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承諾書》承諾:自願放棄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農行莊河支行上述抵押受償權為第一權利人;友蘭公司保證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資及相關稅費不拖欠,按時結清,保證農行莊河支行在受償借款時為第一優先權。

爭議焦點

關於友蘭公司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承包人友蘭公司觀點

工程價款優先權只能在不損害建築工人和材料商權益的條件下才能放棄。《合同法》第286條賦予工程承包人優先權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確保建築工人工資的實現,保障其生存權,同時也確保材料供應商對其已提供材料的優先權利。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任憑承包方放棄工程價款優先權,必使上述立法目的落空,侵害建築工人和材料商應有的合法權益。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觀點

優先權在本質上屬於私權範疇,在排除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情形下,權利,作出放棄處分,法律上開無禁止。本案友蘭公司對優先權的預先放棄是自願的,並沒有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情形的發生,該放棄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當有效。友蘭公司在放棄優先權後又反悔主張該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觀點

2012年8月20日,友蘭公司在林茵公司見證下向農行莊河支行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承諾書》承諾:自願放棄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農行莊河支行上述抵押受償權為第一權利人;友蘭公司保證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資及相關稅費不拖欠,按時結清,保證農行莊河支行在受償借款時為第一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為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財產權利,屬於私權範疇,友蘭公司有權選擇行使或放棄。根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覆》第3條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雖然旨在賦予承包人優於抵押權的法定優先權進而間接保障建築工人、材料商的合法權益,但並未規定該優先權的行使、放棄需徵得建築工人、材料商的同意,友蘭公司主張因其未徵得上述人員同意,放棄優先權的意思表示無效,缺乏法律依據。友蘭公司放棄優先受償權系自願,應為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故《承諾書》合法有效,對友蘭公司依法具有約束力。友蘭公司以其放棄該工程款優先權可能侵害建築工人的合法權益為由主張無效,請求判令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未予支持,並無不當。友蘭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評析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為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財產權利,屬於私權範疇,承包人有權選擇行使或不行使,也可以約定放棄或約定限制。如果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導致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債權與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相同,成為普通債權。如果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需要根據具體約定來確定債權的清償順序。

在本案中,友蘭公司是向農行莊河支行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承諾書》,因此友蘭公司的承諾只是針對農行莊河支行出具的,其他債權人或抵押權人不能以此類推對抗友蘭公司。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3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可知,如承包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該放棄無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但要證明「損害建築工人利益」, 談何容易。

▶風險提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於私權範疇,在不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情況下由承包人自由處分,承包人一旦放棄,事後後悔的,不予支持。

▶法條連結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 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並未禁止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自願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該放棄行為有效。但該放棄行為損害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對該第三人不產生效力。

20, 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一併轉讓?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依附於工程款債權,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受讓人是否實際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仍應進行實體審查。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99號民事判決書。

相關焦點

  • 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為的類型化|巡迴觀旨
    (二)》第二十三條明確允許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出放棄或限制,而承包人放棄或限制的方式直接關乎是否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評判。拋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順位利益區別在於前者是對權利的拋棄,意思表示生效後,產生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消滅的效果,後者是對順位利益的處分,僅產生清償順序上的變動,其他抵押權人可以依次升進其順位,放棄人居於最後清償順位,但放棄後新成立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 司法實踐中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最高院」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關於名城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 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第807條規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折價拍賣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本文我們梳理優先受償權在法律上是什麼性質。我國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有船舶器優先受償權、航空器優先受償權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在理論界爭論不休。
  • 實際施工人,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這就意味著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必須與發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關係,實際施工人因與發包人不具有直接合同關係,而被排除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之外。隨後出版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中,更是進一步闡明了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官方觀點。至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問題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對該問題的分析和爭議,並沒有因此停止。
  • 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因此,國家在法律層面創設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允許承包人在發包人經催告後仍不償還工程款時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進而更好維護承包人背後的勞動工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百八十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承包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效力認定——兼評《建工司法解釋(二)》(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建工銜評
    ,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更明確該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觀點二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法律設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目的在於保護承包人的利益,以防止發包人利用強勢地位,有意拖欠工程款,如果允許通過約定而取消,與立法的初衷相違背[2];其二,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是法律為保護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中相對弱勢的承包人、勞務工人和供應商權益設計的、具有較強人身性質的法定擔保物權,不得以約定方式放棄[3];其三,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具有訴權屬性,不得預先放棄[4]。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抵押權並存的情況下下面由薛飛律師進行詳細解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存在分歧。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應當優先於一般抵押權受償,否則,會出現定作人於該優先受償權設定後,再在標的物上設定抵押權,使該優先受償權不能實現。第三種觀點認為,該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抵押權設立在先者受到優先保護。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又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理論上一直存在著三種不同觀點,即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和法定優先權說。
  • 綺惠說法 |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結合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01.協商議價在行使優先權條件具備時,發包人與承包人可以協議就建設工程進行折價抵償給承包人。這種方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有利於節省訴訟成本,提高效率。
  • 「最高院案例」工程竣工驗收並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要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未竣工建設工程也可享有優先受償權。故一審判決駁回中建四局主張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錯誤,應予糾正。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
    所以,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包括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價值部分。(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僅及於承包人實際支出的費用,並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受的損失《優先受償權批覆》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 「最高院」合同解除,承包人對未完工程依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最早應當從債權應受清償時起算,從此時起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
  • 綺惠說法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建工解釋二》」)用7個條文專門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繼續完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性質,實踐中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
  • 最高法案例:建設工程被另案拍賣,承包人可提出異議主張優先受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一項法定優先權,承包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時既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予以主張,亦可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人民法院均應予以保護
  • 工程竣工之日起6個月後,承包人是否仍舊能夠主張優先受償權?
    在認定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時,應當尊重案件的客觀事實,尊重當事人之間關於支付工程價款期限的約定,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不應早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期限,以保證實現該工程價款優先權權能。再審認為:關於甘鉅輝對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設置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主要考慮到承包人的勞動已經物化到建築物中,當發包人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時,賦予承包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基礎權利源於工程款債權,在工程款仍應支付、工程款債務仍需清償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應支持。
  • 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第十七條規定,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是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即承包人,法律並未賦予實際施工人該項權利。因此,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最高院」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起算點應為工程款數額確定的次日
    蘇中公司基於行使優先受償權於2016年10月11日與恆源公司籤署了《蘇中建設恆源銀座項目部抵頂恆源銀座公寓協議》,蘇中公司對案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事實上已部分行使。由於恆源公司拖延至2017年9月21日完成結算,結算總價確認為283995124元,即蘇中公司直到2017年9月21日才能確定優先權的具體數額,那麼必然導致蘇中公司直到此時才能夠行使優先權。
  • 聊民法典89: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個表述,雖然在法律條文中並沒有,但是根據法律條文的內容可以合理解釋出來。《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