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認定規則的梳理及分析

2020-09-05 德恆律師事務所

導讀:

建設工期是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之一。工期的確定對於確定承包人是否在約定工期內完成施工、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起算時間、質量保修期及缺陷責任期、是否存在工期延誤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而開工日期是承包人開始施工之日,是計算工期的起點,直接影響工期的認定。本文擬結合地方高院的意見以及相關司法判例,來分析&34;的認定規則,以期與大家討論交流。


一、關於開工日期的基本解讀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的起始點。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未對開工日期作出明確規定,《2017版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1.1.4.1條規定,&34;開工通知又稱開工令,是發包人或者發包人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文件。根據發改委等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暫行規定》,&34; 《2017版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7.3.2條亦做同樣規定。

在開工日期的認定上,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國際慣例相比,更容易產生歧義。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下稱&34;)對開工時間的規定為,&34;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34;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3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以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為依據。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發出後,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應以開工條件成就時間確定。沒有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的,應以實際開工時間確定。&34;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籤署審核意見,並應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總監理工程師籤發工程開工令:(1)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已完成。(2)施工組織設計已由總監理工程師籤認。(3)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員已到位,施工機械具備使用條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4)進場道路及水、電、通信等已滿足開工要求。&34;截至2010年7月31日止,7、9樓要向734;的記載可見,廣西五建公司已經於2010年7月31日前進場施工。原審法院根據2010年3月5日監理例會記錄&34;的記載,將實際進場施工日期2010年3月5日確定為涉案工程的開工日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7.雲南高院《雲南西勘建設工程總公司、雲南茂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雲民終231號,2020.05.06裁判

雲南高院認為,本案中,茂合公司於2013年10月3日向西勘公司發出進場通知,要求西勘公司在接到通知後儘快進場。茂合公司發出進場通知的目的是要求西勘公司儘快進場,進場通知不等同於開工通知,且發出進場通知的時間並非西勘公司的實際開工時間,茂合公司認為應當以發出進場通知的2013年10月3日作為開工日期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此後,西勘公司於2013年12月1日向監理公司發出《工程開工報審表》並提交開工報告,監理公司於同日回復&34;。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西勘公司系待具備開工條件後向監理髮出了開工申請和開工報告,監理同意開工後才開始施工,故應當以監理公司回復&34;的時間作為實際開工日期,即涉案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為2013年12月1日。一審法院對於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正確,西勘公司主張的實際開工日期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8.雲南高院《雲南榮華建築經營有限公司、昆明雪力丹楓家居用品商場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雲民終1405號,2019.12.27裁判

雲南高院認為,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以建設單位書面通知為準,而本案中雙方確認雪力公司未發出過開工通知。榮華公司於2017年3月20日向雪力公司發出的《關於對&34;協商結算方案的回覆函》載明&34;,且從一審中榮華公司提交的《施工日誌》來看,2014年11月20日榮華公司亦有施工行為,故本院確定2014年11月20日為涉案工程開工日期。

(三)施工許可證是認定開工日期的間接證據,開工日期與施工許可證不具有必然關聯;如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開工日期與實際不一致的,應當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

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出臺前,不少案件裁判認為施工許可證證明力較強,傾向於認定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開工日期為開工日期。主要理由為:一是施工許可證是由行政部門所頒發的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證件,與其他諸如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等文件相比,證明力更強,更能反映實際開工時間。二是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申領施工許可證。[5]比如,下屬兩個最高院的司法判例就是如此認定:

1.最高院《浙江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唐山市南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9號,2015.09.21裁判

最高院認為,該工程於2010年9月20日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其上記載的開工日期為2010年6月1日。《建築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環宇公司進場時南北公司尚未申領施工許可證,故環宇公司進場行為應為施工準備,不能認定為工程開工。根據施工許可證記載,涉案工程的合同開工日期為2010年6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6月1日,因此一審法院確認2010年6月1日為開工日期並無不當。

2.最高院《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採油廠與陝西聖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陝西聖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93號,2015.10.30裁判

最高院認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案涉房屋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是2007年4月,該文件是經當地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籤發的法定文件,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施工許可證並非確定開工日期的唯一憑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給建設單位的準許其施工的憑證,表明建設工程符合相應的開工條件。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是施工是否取得行政許可的問題,開工時間問題設計當事人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等民法問題。實際開工日期是事實問題,應當以客觀事實為準。[6]《建築法》第64條規定,施工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範圍,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也可以處以罰款,但這對於開工日期並不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實踐中,實際開工日期早於或晚於施工許可證記載的日期情形大量存在,在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可以將施工許可證作為考慮,但不能對實際開工日期不予審查,將施工許可證作為確定開工日期的唯一證據。比如,下屬兩個最高院的司法判例認定即便有施工許可證,仍以實際開工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1)最高院《青海方升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民一終字第69號,2014.12.05裁判

最高院認為,雖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許可證載明的日期並不具備絕對排他的、無可爭辯的效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給建設單位的準許其施工的憑證,只是表明了建設工程符合相應的開工條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並不是確定開工日期的唯一憑證。實踐中,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早於或者晚於施工許可證記載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當施工單位實際開工日期與施工許可證上記載的日期不一致時,同樣應當以實際開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許可證上記載的日期作為確定開工日期的依據。

(2)甘肅高院《酒鋼集團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與嘉峪關中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甘民終318號,2020.07.10裁判

甘肅高院認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給建設單位的準許其施工的憑證,……本案中,上述施工許可證頒發時間與三份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不相同的情形下,應當以實際開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日期作為確定開工日期的依據。

(四)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開工日期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5條第3項規定,&34;如果既無直接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也無開工報告、開工通知、施工許可證等間接證據的,應當如何認定開工時間?

就此,一般認為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號第25條第1款後段規定,&34;。安徽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3條第3款規定,&34;

(五)如果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延誤開工的,遲延期間不計入工期,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應當開工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實踐中,在具備開工條件的情況下,因為發包方或承包人一方原因導致未能開工的,如因發包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承包人拒絕開工,或承包人施工組織不力無法開工,如何確定開工日期?在此情況下,就需要區分遲延開工的原因。如果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延誤開工的,遲延期間不計入工期,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應當開工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1.《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法釋〔2018〕20號)

第5條第1項: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安徽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2014年1月1日)

第3條第2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延誤開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作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延誤開工的,以開工令、開工報告記載的時間作為開工日期。

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年3月9日生效)

第8條後段:發包人籤發《開工報告》後,因發包人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而無法施工的,工期順延。

4.《北京市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號)

第25條第1款中段: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四、結語

在認定開工日期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一般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為開工日期;如有直接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以直接證據認定開工日期;開工日期與施工許可證的取得日期(或其載明的日期)並無必然的關聯,若存在先行無證施工的情況,法院以證據能夠證明的實際進場施工的日期來確定開工日期,不因為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期限滯後於實際進場施工的日期而將開工日期推遲至施工許可證辦出的日期。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121頁。

[2]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第八工作組編:《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書詞條釋義與實務指引》,法律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504頁。

[3]林文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0頁。

[4]同上,第124頁。

[5]同上,第128頁。

[6]同上,第129頁。


本文作者:

王懷志,德恆昆明辦公室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公司法律事務、民商事訴訟與仲裁等。

鄭宏宇,德恆昆明辦公室合伙人、律師,財政部PPP專家庫專家,中國政法大學PPP研究中心專家委員;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投資、建設工程、政府及公司法律事務、民商事訴訟等。


聲明: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德恆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註明出處。

相關焦點

  •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的認定
    建設工程的工期由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共同決定,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一般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 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及竣工驗收裁判規則的梳理及分析
    工程質量是建設工程的生命。只有工程經過竣工驗收,確定工程質量合格後,工程方可交付使用,承包人才得以請求支付工程款。針對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請求,發包人亦會往往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抗辯。本文擬針對建設工程實務中常遇到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事宜,對相關裁判規則分析梳理,以期與大家交流學習。
  • 建設工程施工中工期認定的實務分享
    建設工期的計算,一般以建設項目或者單項工程的建設投產年月減去開工年月而算得。從開工到竣工按全部日曆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稱為「日曆工期」。一般來說,正確認定工期,涉及開工日期(工期計算的起始點)、竣工日期(工期計算的終點)以及工期順延的情形等問題,現對此進行介紹。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計算(上)
    因此,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計算尤為重要,本期就讓我們先來分享一下工期中開工時間變更如何認定的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五條中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
  • 汕尾理工學院建設工程公開招標,計劃開工日期已確定
    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汕尾理工學院一期工程招標公告,汕尾理工學院計劃總投資42億元,招標內容如下:本次招標內容:一般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總建設用地規模約為2000畝,分為三期以汕馬路為東側邊界向西發展,其中一期建設用地規模約948畝,二期建設用地約為646.5畝,三期建設用地約為400畝。
  • 建緯原創 | 司法判例中的建設工程習慣及其認定標準
    二、司法判例認定的建設工程領域的習慣  在前述64份裁判文書中,法院認定了以下5類26條建設工程領域的習慣:  (一)關於合同範本、計價規則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地位的習慣  1.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修訂並公布施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
  • 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認定裁判規則精選(2020裁判珍藏版)
    通過分析發現,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關的爭議問題,大致主要表現為六個方面:一是關於違反招投標法相關規定的合同無效;二是合同無效工程價款的確定;三是借用資質或者掛靠有資質企業施工的有關問題;四是承包人轉包合同無效管理費的認定;五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六是其他與合同效力有關的問題。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法律問題
    本部分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的要件進行研究,即施工合同主體資格要件、施工合同意思表示要件、施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要件、施工合同的程序要件,並從合同認定有效與認定無效兩個方面共提煉了十三項裁判規則。二、工程價款儘可能多地結算工程價款是施工企業的基本利益訴求,因而幾乎所有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都存在關於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
  • 大連理工大學留學生綜合樓工程開工建設
    大連理工大學留學生綜合樓工程開工建設 2020-12-24 21: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最高法院關於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利息裁判規則精解(收藏版)
    由於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動輒上億元,與之相伴的利息數額經常以數百萬乃至千萬計,故此,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利息性質的認定,往往對承包人與發包人的利益影響較大。「法定孳息」,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時,發包人享有的利息權益構成不當得利,其應當將利息作為「法定孳息」予以返還,此時不以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只要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要求,基於合同無效後當事人利益恢復原狀的合同法規則,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無需舉證發包人存在過錯。
  •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處理的相關裁判規則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建設工程領域「黑白合同」規則實證研究—解釋論的視角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目 錄引言一、建設工程領域黑白合同存在情形的類型化二、「黑白合同」司法解釋規則的規範分析與實證研究三、《施工合同解釋(二)》「黑白合同」規則的體系瑕疵及解釋應對四、建設工程「黑白合同
  • 採安建工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選評(之十五-下篇)
    (一)工程造價鑑定方法工程造價計價的基本原理就是將建設項目細分至最基本的構造單元(定額項目或清單項目),通過選用適當的單價並採取一定的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分部組合匯總,從而計算出相應的工程造價。在工程造價鑑定中,工程量的計算、工程單價的計價方法(工料單價、綜合單價)及總價的確定均屬於鑑定方法。
  • 建設工程中項目部印章的效力認定
    本文作者: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曾健律師在現在的建設工程中存在著大量的項目部印章,特別是大型的建設單位因為有多個項目同時開工,為了滿足每個項目用章的需求,公司都會給每個項目部刻一枚項目部用章,以便於項目部對外籤訂合同從事相應的民事行為。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簽訂的黑白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法律適用】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⑮:關於建設工程...
    法信· 類案裁判規則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後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沒有特別約定,則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的條款——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
  • 1月1日起,建設工程優先權行使期限調整至18個月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 《北京仲裁》專題|關於建設工程仲裁案件審理的若干思考
    建設工程案件審理中,碰到的時間點是非常多的,如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付款時間、停工時間、驗收時間、通車時間、交付時間、投入使用時間、保修期間等。為什麼建議把建設工程案件時間節點的順序理清楚、一個時間節點套另一個時間節點?
  • 光明區今年重點工程建設全面衝刺
    大會對年底前區重點工程建設作出了具體部署,提出了三點明確要求。一是各街道、各部門、各建設單位強化政治意識,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通力協作、主動服務,推進項目建設,全面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二是強化擔當意識,全面衝刺重點工程項目建設。
  • 羅源:固順工程機械設備建設項目開工
    福州新聞網9月22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任思言 通訊員 肖丹)22日下午,固順工程機械設備建設項目在羅源縣洪洋鄉洪洋村舉行開工儀式,該項目利用羅源縣原石材閒置廠房進行規劃建設,建成後對羅源縣實現跨越性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引擎具有重要作用。據悉,羅源縣9月份共集中開工重大項目5項,總投資13.7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