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中工期認定的實務分享

2020-11-09 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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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

前言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工期涉及到工程價款的結算支付,涉及到是否要承擔工期延誤的高額違約金,必須得重視。

建設工期的計算,一般以建設項目或者單項工程的建設投產年月減去開工年月而算得。

從開工到竣工按全部日曆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稱為「日曆工期」。

從全部日曆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稱為「實際工期」

一般來說,正確認定工期,涉及開工日期(工期計算的起始點)、竣工日期(工期計算的終點)以及工期順延的情形等問題,現對此進行介紹。


一、工程開工日期如何確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依據。

2.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

3.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4.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5.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既未發出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二、工程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 規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工期順延的因素有哪些呢?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期的延誤有很多原因。從實踐來看,工期順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2.發包人變更設計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其他,如因發包人缺乏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其他原因導致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停工的,則停工期間應當從工期中予以扣除。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

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實踐中,通常存在發包人將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

然而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可能因施工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在此情形下,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6.工程質量鑑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對工程質量的鑑定可否作為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是合格的,則應將鑑定期間作為順延工期期間;反之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不合格,則工期不應當順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期順延。

比如發生地震、暴雨期間無法施工,工期順延。


四、承包人主張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籤證確認,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籤證確認,但其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同時,《解釋》第十五條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五、當事人就工程款結算達成一致後又主張索賠的,如何處理?

結算協議生效後,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籤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結算協議生效後,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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