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庭……」
隨著法槌聲落
一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
天空之城——理塘開庭審理
創造了甘孜州司法審判的
四個「首次」
法檢兩長首次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同庭履職
首次利用車載法庭戶外庭審直播案件
首次在甘孜州補植復綠理塘基地當場執行補植復綠判決
檢察機關首次採用戶外多媒體示證
案件審理引來社會各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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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8月20日,甘孜中院在甘孜州補植復綠理塘基地(理塘藏壩鄉)利用車載科技法庭戶外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某4名被告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由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付寶擔任審判長,甘孜州檢察院檢察長廖學東出庭履行職務。
理塘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鄉(鎮)幹部代表、社會群眾等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3月初,甲它(案外人)與被告格某達成木材買賣協議。被告格某邀請被告郎某、洛某、白某某等人一起到朗達山呷科溝國家2級公益林地、砍伐了4棵圓柏,並鋸成53件。2017年3月3日,甲它在運木材時被群眾發現並舉報。3月4日,森林公安扣押木材53件。2019年12月29日,被告格某、郎某、洛某、白某到理塘縣森林公安局自首。
另查明,2020年5月25日,理塘縣林業和草原局出具《關于格某等4人盜伐林木案件植被恢復的方案》及情況說明,制定了格某等四人植被恢復的具體方案。補植地點:甘孜州補植復綠基地(理塘)。數量:20棵。苗木:旱柳為主(一級苗,海拔高度在3800米以上地區樹苗)。代償費:按照理塘基本小工費每人每天150元。種苗費預計每株80元、代償費總計1600元。造林時間:2020年8月屬於雨季,能夠進行苗木補植。成活率:100%。驗收合格後管護期為3年。
法院認為
被告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某違反森林法規,在國家2級公益林地盜伐圓柏4棵,以犧牲環境利益為代價獲取經濟利益,其行為不僅損害生態環境,亦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且理塘縣海拔較高,樹木生長緩慢、存活率較低,被告應當採用異種、異地替代性修複方式修復被其破壞的生態環境資源。甘孜州檢察院訴請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按照理塘縣林業和草原局向4名被告出具的《關于格某等4人盜伐林木案件植被恢復的方案》進行補植復綠,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判處被告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某按照理塘縣林業和草原局出具的《關于格某等4人盜伐林木案件植被恢復的方案》,在甘孜州補植復綠基地(理塘)補植20棵旱柳,並連續3年進行管護,確保存活率達100%。如未按照該方案承擔補植復綠責任則按照該方案繳納代償費。
履行判決現場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不僅有力打擊了盜伐、濫伐林木的違法行為,還將「補植復綠、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引入司法辦案過程,判令4名被告人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用司法力量保護、修復生態環境資源的決心和信心,實現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星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