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良慶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良慶區法院院長韋良擔任審判長,良慶區檢察院檢察長曾祥桐以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了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除了被依法判處拘役三至四個月不等,緩刑六至七個月不等,三人還被限令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被破壞的八尺江生態環境。
庭審現場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020年5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鄧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國家規定的禁漁期內駕駛一艘鋼質船舶,在南寧市良慶區良慶鎮新蘭村鄧屋坡至烏蘭坡的八尺江水域利用通有電流的電線纏繞到竹竿上放到水中非法電魚捕撈,共捕撈得各種魚淨重9.17公斤,後被南寧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和良慶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查獲。同年7月2日,鄧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科學研究院評估,被告鄧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對成魚造成損害是36.68公斤,對幼魚造成損害是12989尾,生態修復建議在八尺江南寧市良慶區良慶鎮新蘭村鄧屋坡至烏蘭坡河段放流成魚36.68公斤、幼魚12989尾。
當庭宣判
審判長宣讀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態度,法院依法判處三名被告人拘役三至四個月不等,緩刑六至七個月不等,並在八尺江南寧市良慶區良慶鎮新蘭村鄧屋坡至烏蘭坡河段放流成魚36.68公斤、幼魚12989尾,修復八尺江生態環境、承擔評估費用和在廣西區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在自然水域從事水產捕撈工作,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漁船、發電機、蓄電池、電魚脈衝後級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當日庭審後,在法院、檢察院、農業農村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等人員的共同監督下,被告人前往在八尺江南寧市良慶區良慶鎮新蘭村鄧屋坡至烏蘭坡河段放流成魚36.68公斤、幼魚12989尾。
法官提醒:禁漁期是天然水域魚類產卵繁殖、延續生命的重要時期,望廣大群眾自覺遵守禁漁規定,共同守護我們賴以生存的水域生態環境。良慶法院將充分發揮新時代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生態違法犯罪活動,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圖文、編輯:李韋葦
【來源:良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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