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通訊員 慕煊 編輯 林錦屏) 男子騎車沒注意路況,不小心被道路上堆放的電纜絆倒摔傷,導致骨折,該找誰要賠償?近日,平陽法院審理了這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3月30日晚,潘某駕駛電動二輪車在平陽縣鰲江鎮的道路上,被地面光纖電纜絆倒,導致脛骨粉碎性骨折。後潘某住院治療20餘天,經鑑定為十級傷殘。
事故現場,交警找到了光纖電纜的主人——某通信企業。原來是通信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未合理放置光纖電纜,而潘某未盡到注意義務,確保自身行車安全,故交警判定該通信企業與潘某承擔同等責任。
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潘某便將該通信企業及為該企業承保公眾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0萬餘元。
考慮到潘某墊付了較多治療費用,法官引導其進行調解,以便儘快拿到賠償款,後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賠付潘某八萬餘元,非醫保部分由通信企業賠付七千餘元。
法官提醒: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車輛、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交通安全關係著每個出行的人,在道路上應時刻注意周邊環境,避免發生意外。
來源:平陽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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