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0 17:1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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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出現法律糾紛,雙方當事人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往往會選擇私下和解。籤訂和解協議後,一方又反悔的,法院能支持嗎?近日,淮安區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
2017年11月5日,原告劉某在被告淮安某建築公司工地上做工時,因其他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導致原告手臂受傷。原告受傷後的醫療費均由被告公司支付。2018年1月5日,被告作為甲方與原告作為乙方籤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甲、乙雙方就乙方2017年11月5日在被告工地上意外受傷一事,本著自願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1、乙方現已治療終結,甲方針對乙方的傷情,給予相應的賠償和補償,合計人民幣230000元。2、乙方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已由甲方全額墊付,上述230000元包括不限於以後的醫療及康復費用,傷殘賠償金160608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誤工費20000元、護理費6000元、營養費2000元、夥補600元、交通費5000元,其餘款項作為被扶養人生活費和人道主義補償等未盡項目。3、上述款項,扣除前期乙方向甲方的借款34000元,餘款196000元,甲方於本協議籤訂之日支付乙方110000元,於2018年農曆春節之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幣50000元、剩餘46000元,甲方於辦理完保險理賠後一次性支付。4、因被告為原告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傷後滿六個月後,須全程配合相關鑑定及相關的保險理賠程序。如未按程序予以配合,應返還甲方傷殘項下的賠償款170000元,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等內容。協議籤訂後,被告已按協議約定給付原告184000元。2018年7月份,在意外傷害險理賠過程中,經鑑定,原告不構成傷殘。據此,被告拒絕支付剩餘的46000元給原告。2019年8月29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剩餘的46000元。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原告不構成傷殘的情況下,被告是否還需要依照和解協議給付原告剩餘的賠償款項。
一種觀點認為,原、被告籤訂的《調解協議書》中明確列明包括傷殘賠償金為160608元。現原告既然不構成傷殘,就不能取得雙方約定的傷殘賠償金160608元,該160608元構成不當得利,被告可以主張原告返還,現被告主張不再支付剩餘的46000元,沒有超過該傷殘賠償金的數額,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誤認為原告傷情較重可以構成傷殘,故同意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160608元,現原告經鑑定不構成傷殘,被告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該和解協議。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為自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被告2018年7月知道原告不構成傷殘,但在三個月內未請求法院撤銷該《調解協議書》,應當認為是對撤銷權的放棄,和解協議已生效,故原告有權請求被告按照協議給付剩餘的46000元。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本案原告受被告僱傭,在僱傭活動中受傷,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原、被告雙方自願籤訂的《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雖抗辯原告不構成傷殘等級,被告構成重大誤解,但其並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其撤銷權,故該協議依法生效,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原告剩餘的賠償和補償款。因此,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剩餘的賠償和補償款46000元。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法官說法:中國人自古以來講究「以和為貴」,民事和解作為判決和調解的補充手段,在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節約司法資源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和解協議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其效力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和解協議一旦籤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不得隨意反悔。
【以案釋法案例回顧】
原標題:《【以案釋法】籤了和解協議,還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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