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之後還能追要嗎?

2020-12-24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之後還能追要嗎?

2020-07-06 17: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離婚約定不支付撫養費

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來看一起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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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鴻系蔡某與餘某婚生女。2015年4月,蔡某與餘某在湖南省臨澧縣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蔡某鴻由女方餘某撫養,生活費、教育費以及其它費用均由女方餘某自願負擔。

2019年10月至12月,蔡某鴻因病先後於湖南省兒童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上海兒童醫學中心、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近7萬餘元。因餘某經濟困難,沒有生活來源,且為婚生女治療已花費數萬醫療費,據此,原告蔡某鴻起訴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原告蔡某鴻醫療費35000元以及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給付蔡某鴻生活、教育、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被告蔡某與原告蔡某鴻的母親離婚時約定原告蔡某鴻的撫養費由其母親全部承擔,但該協議不能免除被告蔡某作為原告蔡某鴻父親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因此,原告蔡某鴻要求被告蔡某給付撫養費的訴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另原告蔡某鴻患雙側甲狀腺乳頭狀癌伴頸淋巴結轉移(T1N1bMO),後續還需住院複查或治療,考慮到醫療費開支較大,後續治療的不確定性、餘某照看原告蔡某鴻無法工作等情況,理應由被告蔡某與原告蔡某鴻母親餘某共同分攤已產生的費用。

結合本案李某強的年齡、生活需要、當地生活消費水平以及被告蔡某的經濟收入,法院最終判定被告蔡某每月支付原告蔡某鴻撫養費500元,直至年滿十八周歲止。原告蔡某鴻自2020年起實際產生的醫療費(扣除可報銷的部分或通過籌款平臺籌得的款項後)由被告蔡某與原告蔡某鴻母親餘某憑醫療費發票平均分攤。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是其中極為關鍵的環節,這不僅關係到夫妻雙方能否妥善地辦理離婚,更關係到子女未來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長。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後孩子由一方撫養,撫養費由撫養子女一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承擔撫養費。但在婚姻關係解除後一段時間,往往撫養子女一方又會以子女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撫養費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和相關司法精神,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屬於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權利,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決不能限制或剝奪他人的合法權益。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原標題:《以案釋法|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之後還能追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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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之後還能追要嗎?
    博法律師說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由一方全部承擔的,該協議不能免除另一方作為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基本案情蔡某與餘某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蔡小某由女方餘某撫養,生活費、教育費以及其它費用均由女方餘某自願負擔。2019年10月至12月,蔡小某因病先後於多個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近7萬餘元。
  • 律師:離婚協議中約定不用支付撫養費,離婚後還能再要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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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釋法】離婚時為爭孩子不要撫養費,事後反悔了還能再主張嗎?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都會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具體約定。2009年11月,因婚後感情破裂,二人選擇離婚。雙方協議離婚,同時約定婚後兒子隨父親生活,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全部由吳先生承擔。之後,小浩跟隨父親生活了7年,劉女士於2016年起訴至揚州開發區法院,請求變更原先的離婚協議。最終在法官見證下,二人達成一致,小浩跟隨母親生活,並約定之後孩子所有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由劉女士一人承擔。
  • 離婚了但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撫養費可以不給嗎?
    離婚後對方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按照約當或者法院的判決支付孩子撫養費。如果對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之後雙方意見不能一致,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向對方主張孩子撫養費。一、離婚了但一方不付撫養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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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不付撫養費就不能探望孩子?這樣做合法嗎?近日,新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探望權履行糾紛案。未支付撫養費不構成探望權行使的阻卻理由。也就是說,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不適用於本案的履行環節。劉先生與甄女士原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育有一女,後來二人因感情不和於2016 年8月離婚。二人商定女兒由甄女士撫養,但對劉先生的探望權未做約定。劉先生每每要求探望孩子時,均被甄女士以各種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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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因婚後感情破裂,二人選擇離婚。雙方協議離婚,同時約定婚後兒子隨父親生活,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全部由吳先生承擔。之後,小浩跟隨父親生活了7年,劉女士於2016年起訴至揚州開發區法院,請求變更原先的離婚協議。最終在法官見證下,二人達成一致,小浩跟隨母親生活,並約定之後孩子所有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由劉女士一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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