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勸你儘量不要籤執行和解協議?

2020-10-11 律協

執行案件,執行和解是一項極其重要、複雜的事。

有不少人發現,籤了執行和解協議之後,不僅沒有拿到錢,反而讓自己陷入了極大的被動之中,甚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所以籤執行和解協議,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在執行和解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要在執行內和解,不要執行外和解。

什麼意思?就是雙方不要私下簽訂和解協議。

有一個很經典的案例,大致情況是這樣的:

夫妻二人共同申請執行一家公司,期間男方生病成植物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女方繼續申請執行,經過協商,女方和被執行的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公司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這時候,夫妻二人的女兒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請法院繼續執行該公司,法院同意繼續執行。公司就不服了啊,我跟你媽都籤了和解協議了,況且都履行完畢了,你還來執行我幹啥?公司就上訴到中院,中院維持。公司不服,上訴到高院,高院支持了公司,這女兒不服,告到最高法,最高法最終支持了這女兒的訴求。

這說明了什麼?說明了雙方私下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的。

根據以上法律可以總結出三項:

1、執行和解協議必須雙方自願。

2、執行和解協議必須是書面

3、要經過法院

4、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

所以,執行和解協議不是倆人說籤就籤的。


二,預防和而不解的情況:

1、要防止執行法官為了結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極盡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審查和解協議是否能夠落實,造成和而不解的情況。

強迫和解,這種情況還是存在不少的。

執行和解與法院的調解不同。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沒有任何第三者參與,它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只要不違背法律都應允許。

而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動員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為解決其爭議的活動,法院不得主持調解。

為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應分別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驗證雙方對和解協議的達成及內容是否真實意願。


2、要防止被執行人的拖延戰術。

部分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往往並非真心與申請人協商,主動找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是為了以和解協議的名義,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故,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執行人員不應將案件束之高閣。

申請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執行人良心發現,主動履行上。

應隨時關注被執行人的動態和消息,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應及時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繫,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三、因執行和解協議,反而增加另外的訴訟成本。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1、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2、 另行起訴

麻煩不?很麻煩。

風險在哪裡?

如果執行和解協議籤訂後,法院把之前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給解除了、被執行人在此期間轉移了財產,那麼恢復執行後就會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或者法院乾脆就不給恢復執行程序,這對申請人會是極大的被動和不利。

如果雙方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有歧義,那麼還要採取另行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無疑會給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和折騰。

所以說,籤執行和解協議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如果非要籤,那麼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各事項也要約定的非常的清楚,避免一些可能會出現的風險。


執行案件要比訴訟案件複雜的多、它並不像很多人想像的那樣,把案件交到法院,自己什麼都不管,坐等拿錢了。它變化難測、隨時都可能出現意外狀況,容不得半分鬆懈,往往要比訴訟案件付出更大的精力和心血。

希望我們每一個參與人都能夠高度重視執行案件,而不是把它想成是某一方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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