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申請的主體是什麼,和解協議的成立是怎樣的?

2021-01-08 律師在線諮詢

近年來,經濟下行加之新冠疫情的影響,眾多企業深陷債務危機泥潭,為及時有效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眾多債權人或債務危機企業通過破產制度的「三駕馬車」-重整、清算與和解,或注入新鮮血液為企業紓困,讓其涅槃重生,那麼破產和解申請的主體是什麼,和解協議的成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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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申請的主體是什麼,和解協議的成立是怎樣的?

山東儲譽律師事務所胡雪蕾律師解答: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方法。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破產法》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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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儲譽律師事務所胡雪蕾律師解析:

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也就是擔保物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例如: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可以就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法院裁定認可方能生效。

經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如果和解協議草案未獲得通過,或者未獲得法院認可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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