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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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是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的協議。
一、和解協議達成時段的分類
實踐中,執行和解可突破生效法律文書的時間節點,例如一審宣判後,被告上訴,後被告與原告達成和解,再後被告撤訴;此和解達成時即無生效法律文書。
依據和解達成時段,和解協議可分三類。一是法律文書生效之前達成的和解;二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前達成的和解;三是執行中達成的和解。
達成和解的時段不同,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有差異。(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發布 指導案例2號)
二、和解協議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後果的差異主要源於和解協議能否兼具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尤其是形式要件。
所謂實質要件,即和解涉及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所謂形式要件,即和解協議應備案於法院,有據可查。備案方式具體為:1、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2、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3.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
實踐中,有的和解協議涉及商業秘密,不便備案,如何處理?不便備案,不是不能備案。可向人民法院提交達成和解協議的文件名稱並說明不備案的理由,最好標註文件編號,形成對應關係,達到備案效果。(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273號)
三、救濟之途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參見:鹹陽中院 (2018)陝04民初328號,貴陽中院 (2019)黔01民終4014號)
申請執行人因和解協議未能履行及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後可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要求恢復執行,被申請執行人則需先判定原因,區分原因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
確因實質要件原因,例如未能按期償還欠款,導致恢復執行的,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若因形式要件原因,例如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但未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一方當事人將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被執行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執監445號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不符合執行和解協議的形式要件,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爭議焦點
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是否能視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是否還可恢復執行?
裁判摘要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是否能視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本案能否恢復執行。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籤名或蓋章。本案中,瑞安公司主張已與平安銀行黃埔大道支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但雙方未按上述規定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副本附卷,也未請求執行法院的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蓋章,因此,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並不符合執行和解協議的形式要件。廣州中院根據平安銀行黃埔大道支行的申請恢復執行,並無不妥。
其次,平安銀行黃埔大道支行稱,該行從來沒有作出過任何放棄本案餘下債權的意思表示,也從來沒有向法院提出過撤銷執行的申請。(2002)穗中法執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終結執行,適用法律不當,應裁定中止執行。該裁定已被廣州中院(2014)穗中法執督字第2號執行裁定撤銷。因此,該終結執行裁定由於作出時即適用法律錯誤,也不構成平安銀行黃埔大道支行申請恢復執行的障礙。
第三,對於瑞安公司向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資產保全部發出的《廣東瑞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於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報告》以及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2007年11月5日的《復函》是否徹底解決雙方債權債務、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是否就此放棄剩餘債權,雙方存在爭議。對此,瑞安公司可在執行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債權消滅等實體事由以排除執行。
第四,關於申訴人瑞安公司提出的其不應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複議請求。該項請求未經執行法院和廣東高院審查處理。本院在執行監督程序中亦不予審查。對此問題,瑞安公司可在執行程序中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律師簡介
黃翔翔,黑龍江海天慶城(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主要業務方向為破產清算、公司法律服務、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