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發布誹謗言論
侵犯名譽權依法擔責
——蘭世達公司、黃某某訴趙某名譽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0年10月9日發布)
指導案例143號
【裁判要點】
1. 認定微信群中的言論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並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 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0條、第22條
【基本案情】
蘭世達公司在北京市順義區某小區一層開有一家美容店,黃某某系該公司股東兼任美容師。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時許,趙某陪同住小區的另一業主到該美容店做美容,趙某與黃某某因美容服務問題發生口角。後公安部門給予趙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此後,趙某通過微信群等方式對世達公司和黃某某進行多次污衊、謾罵,世達公司和黃某某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一、趙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二、賠償世達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三、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千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趙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順義區X房屋門口張貼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張貼時間為七日,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門口全文張貼本判決書內容;二、被告趙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蘭世達公司經濟損失三千元;三、被告趙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黃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趙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終72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名譽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民事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趙某在微信群中針對原告的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傳統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於微信群中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要符合傳統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並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趙某否認其微信號所發的有關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庭審查明情況,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證人證言、法院自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的材料,可以認定趙某在通過微信號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兩個業主微信群發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裝瘋賣傻」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並使用了黃某某的照片作為配圖,而對於蘭世達公司的「美容師不正規」「訛詐客戶」「破儀器」「技術和產品都不靈」等貶損性言辭,趙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退一步講,即使有相關事實發生,其亦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趙某將上述不當言論發至有眾多該小區住戶的兩個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對其他成員的詢問情況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對黃某某、蘭世達公司經營的美容店的猜測和誤解,損害小區公眾對蘭世達公司的信賴,對二者產生負面認識並造成黃某某個人及蘭世達公司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降低,趙某的損害行為與二原告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趙某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構成侵權。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兩原告要求趙某基於侵犯名譽權之行為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由法院酌情確定。
關於蘭世達公司名譽權被侵犯產生的經濟損失,蘭世達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實際經濟損失數額,但蘭世達公司在涉訴小區經營美容店,趙某在有眾多該小區住戶的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勢必會給蘭世達公司的經營造成不良影響,故對蘭世達公司的該項請求,綜合考慮趙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內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時間、蘭世達公司實際營業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關於黃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根據上述因素酌情確定具體數額。關於蘭世達公司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巴晶焱、李淼、徐晨)
來源:2020年10月16日《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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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典型案例】微信群發布誹謗言論,侵犯名譽權依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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