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內辱罵群友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

2020-09-22 山東高法

網際網路的不斷發展為公眾帶來很多便利,特別是微信的出現,真正讓「天涯若比鄰」變成現實。微信聊天雖然便捷,可也不能胡言亂語。今天就和大家說一起在微信群內辱罵群友引發的糾紛案。

小紅是一家水果店老闆,憑藉著多年經營,積累了一批老顧客。為了更好的帶動老顧客,吸引新顧客,特建立水果店微信群來進行定期促銷、秒殺,群裡的顧客還享受免費派送的服務。由於態度好、服務優,一傳十,十拉百,不久群裡人數便400餘人。看著因為疫情耽誤下的生意逐漸向好,小紅心裡真是高興,並在群裡承諾說等群滿那天會發一個大紅包,感謝老顧客一直以來的陪伴。終於,群裡拉進來了第500個人,可沒想到這個人卻給小紅一個意外的「驚嚇」。

說起第500個人的拉群人,是小紅的鄰居小張,她經營著一家小超市,兩人一直關係很好,平時店裡高峰期,都會互相幫忙,就連兩家孩子們也經常一起玩耍。按理說,這樣的關係,拉進來的人一定會很靠譜。可是,在拉進來後沒幾天,此人卻在群裡公開發了一段攻擊小紅自身及其家人的及其侮辱性的信息,其內容低俗不堪,可以說是不忍直視。

想到群裡有接近500人都會看到這種內容,小紅便氣不打一處來,隨後卻發現發文人已經退群。無奈之下,小紅選擇報警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經過了解,原來發文人正是小紅的「好鄰居」小張。為了「神不知鬼不覺」,可以說是「煞費苦心」。先是用另一個手機號申請了微信小號,然後用常用帳號把小號拉進了群裡,在進群 「沉默」了幾天後,改了名字,發送了侮辱信息。隨後,她便退出該微信群,並將註冊微信號使用的手機卡抽出扔掉,自認為萬無一失。

那究竟有啥「深仇大恨」呢?其實說起來也不是什麼大事。前幾天,兩人一起給別人說媒,小紅開玩笑說,下面的事就要兩人順其自然了,並讓小張不要再操心了。小張感覺小紅說她多管閒事,感到自己的熱心受到了極大的「侮辱」,於是便發生了上面的事情。在發送完信息後,她又深感後悔,不日便選擇主動自首,被當地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日。後雙方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小紅訴至法院。

那麼,在微信群內發布辱罵他人信息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小張發布的侮辱信息在一個500人的群內,其中不僅有小紅的顧客、合作夥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這則信息的發布在一定範圍內降低了小紅品德、聲譽、形象的社會評價,客觀上侵犯了小紅的名譽權,並造成一定影響。但介於小張在事發後確有悔意,並已因自己的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在兼顧法理與情理的基礎上,最終判令小張在微信群內向小紅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網絡雖具有虛擬性,但也是真實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為報復他人的「異域空間」,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裡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治社會,我們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約束,凡事三思而後行,是保護他人,也是更好地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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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濟寧中院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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