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不少人討論,說男子吃方便麵本身沒錯,但把視頻發到網絡,就侵犯了別人的肖像權和名譽權等。
我說說這個話題吧。
1.擅自將讓人照片發布在網絡,是否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對於侵犯肖像權而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說,根據《民法通則》,所謂的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行為。
2.但筆者認為:不一定要以營利為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號復函批示特別強調:「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
也就是說,該批覆與《民法通則》有不一致的地方, 即該批覆認為,侵犯肖像權,只要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論是否具有營利目的,都屬於侵權行為,筆者認為這個觀點是合理的,這個批覆是符合法理的。
打個比如就是,我的肖像權,即便別人是拿去做公益,也要經過我的同意,不管別人是不是營利為目的,更何況是曝光我啊~~
但是,為了防止肖像權人權利的無限擴大化,在實務中,會強調「使用」或「合理使用」的問題。比如該最高院復函還提到:對社會有益的,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即,如果被告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行為沒有超出合理使用的範疇,對社會有益,沒有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也不能認定為侵犯肖像權。(比如新聞、通緝令等等,都要用到群眾的照片)
這也是為什麼本案中,罵人女子會強調她的家人和她本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這是一種對方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舉證行為。
3.典型案例:南京養母虐童案之曝光者被訴侵犯肖像權案。
還記得南京虐童案吧,這個案子後來很狗血,那個兒童的生母,把曝光的那個網友徐某某告了。
2015年4月3日,網友徐某某在網絡上發布了9張疑似被虐待兒童受傷的照片,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因此,疑似被虐待兒童的生母張某某因此將網友徐某某高上法庭,狀告其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稱網友徐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將施某某的肖像對外發布,違背施某某意願,徐某某的行為侵犯了施某某的肖像權。
但是法院明確認定,網友徐某某雖未經兒童施某某同意,但其使用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施某某本人利益的需要,也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且使用時已對照片臉部進行了模糊處理,應認定該使用行為不構成對施某某肖像權的侵害。
該案被收錄進入了當年的《最高法院公報案例》中,該案中,法院強調了沒有營利為目的,但也強調了徐某某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需要而未經同意擅自發布照片的行為。可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是否已營利為目的」是判斷是否侵犯肖像權的重要指標。
本回到本案中,被罵男子,在高鐵內吃麵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女子當眾辱罵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該男子的人格尊嚴,該男子雖未經同意發布了含有女子肖像的視頻,但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沒有以營利為目的,筆者認為,男子的確是擅自使用,但該男子不構成對該女子肖像權的侵害。
4.是否侵犯名譽權?
什麼是名譽權?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鎊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但是本案中,被罵男子發布的視頻,既沒有誇大或隱瞞事實,也沒有虛構、造謠和污衊,而且本案中,男子吃方便麵,女子指責男子的行為客觀存在,視頻反映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相一致,男子也沒有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語言,客觀上不會造成該女子社會聲望和評價的降低。
因此,該男子並沒有侵犯該女子的名譽權。
當然,我也不喜歡高鐵上別人吃泡麵,當然,前提是我自己吃飽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