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物安全作為立法之本!《動物防疫法(二審稿)》來了

2020-10-31 健安農牧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進行了審議,並將《二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


小編對比了綠會法工委在今年6月12日提交的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現將《二審稿》採納或部分採納建議的內容及條款整理如下:


【綠會法工委建議】


一、應建議將生物安全體現在《草案》的立法目的中

動物防疫與生物安全直接關聯。將生物安全體現在《草案》的立法目的中十分必要。

建議:將《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安全,制定本法。」


【二審稿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維護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綠會法工委建議】


二、應擴大《二審稿》的調整範圍

《二審稿》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合法捕獲的動物在《二審稿》的調整範圍之內,那麼對於野外捕獲動物疫病管理、處置問題的規定缺失,建議將野生動物納入《二審稿》的調整範圍。


建議:將第三條改為「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野外捕獲的其他動物」。


相對應地要強化對野生動物檢驗檢疫的規定。


建議: 將《二審稿》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未經審批或檢驗檢疫的,禁止捕捉、養殖、加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檢疫檢驗及防疫條件審查的具體規定,由由國務院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草原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制定公布。

國家鼓勵對於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檢疫、檢驗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二審稿修改】


第四十九條 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 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綠會法工委建議】

七、增加對新發、突發疫病等緊急情況的規定

《草案》對於常態下的動物防疫管理做了很多制度安排,但對於新發、突發疫病的緊急情況規定不夠,建議加強對新發、突發疫病防控的立法,並將新發疫病的防控與已發疫病的防控區別開來,單獨加以闡述。


【二審稿修改】


第三十一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本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綠會法工委建議】


十、嚴格規範無害化處理

應對動物防疫活動中的無害化處理作出嚴格規定,進行全國統一規劃,決不能允許各地各行其是。建議《草案》在現有基礎上完善其法律依據。


【二審稿修改】


第五十七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

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

在野外環境發現的死亡野生動物,由所在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收集、處理。


【綠會法工委建議】


十三、強化法律責任規定

《草案》存在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不對稱、不匹配的問題,以罰款為主的法律責任不足以預防和制裁動物防疫違法行為的發生。主要是:


1. 有行為但是無法律後果、無法律責任

例如《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鐵路單位作為承運人,沒有檢疫證明就不能夠承運;承運人依法應按照省級政府指定的通道入境過境,那麼如果沒有按照這一條來做,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一章中沒規定,則必然要去連結到其他法律。

建議明確規定動物防疫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審稿修改】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道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動物,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運輸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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