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快遞丟件、網購假貨……雙十一遇到的這些問題可解!

2020-11-13 上海市靜安區司法局

曾幾何時,

孤單寂寞冷的「光棍節」,

11.11

因網購熱潮變得不再無聊。

提前預售、低價促銷、

滿減活動、直播搶購,

熟悉今年網購規則的小夥伴,

想必已經收到心儀寶貝了吧?

~~~

每到這個時候,

作為一名新媒體小編,

咦?掐指一算,

嗯…職業病又犯了!

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看看,

新銳演技派真人演繹,

如何運用法律武器,

識破網購陷阱、維護合法權益!

虛假標價是欺詐

消費者可獲三倍賠償

故事是這樣的

「雙十一」活動開始啦!小夥伴們奔走相告,焦小兒驚喜地發現某品牌羊絨衫原價2580元,現價399元。二話不說,買!第二天,該款羊絨衫又降價到279元,焦小兒靈機一動,再次下單20件。後經多次對比,焦小兒發現該款羊絨衫從未以2580元的價格出售過,因認為上述商品的銷售頁面使用欺騙性或誘導性語言、文字標價,虛構原價和優惠折扣,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焦小兒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

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的規定,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商家不能以故意虛假標價,將價格設置虛高的方法,讓消費者誤以為優惠力度較大而與其交易,換言之,其所標註的「原價」或「專櫃價」應當有所依據,否則,其虛假標價的行為將會構成價格欺詐。

本案中,焦小兒第一次的購買行為遭遇價格欺詐,故商家應當退還貨款並進行三倍賠償,但是其第二次購買20件,是其對價格明知的情況下,仍大量購買相同商品,此時的商品標價難以對購買者再次購買相同產品的行為產生欺騙和誘導,故第二次購買行為涉及的商品不構成價格欺詐,最終法院判決某商家退還焦小兒貨款5979元,並以第一次購買該商品的399元進行三倍賠償,共計1197元。

電商平臺如實提供售假商家信息

免責!

故事是這樣的

焦小兒通過某電商購物平臺在名為「某歐洲直播代購店」下單「LV」牌手提包,並付款 5446元。使用了一段時間,包包出現破損。焦小兒心生懷疑,這款包低於市場價購得,怕不是假貨吧?後經委託鑑定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顯示:該商品不符合品牌方工藝特徵。焦小兒與店鋪溝通退賠事宜未果後,將該店鋪及購物平臺訴至法院,要求二者賠償其購物損失5446元。訴訟中,購物平臺及時提供了出售假貨的店主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地址及聯繫方式,並先行退還貨款,適當履行了審查義務及信息披露義務,最終法院判決該店鋪賠償焦小兒經濟損失,電商平臺不擔責。

解 讀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三倍賠償的規則,一方面能夠儘可能維護消費者權益、降低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另一方面,對商家起到威懾作用,促使提高商品質量及服務質量。然而,消費者難以獲取商家信息,為其維權增加了難度,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購平臺雖非交易相對方,但也有義務向消費者披露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真實情況,盡到審慎的管理注意義務。否則,如果造成消費者權利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未保價物品丟失?按實際損失賠!

故事是這樣的

焦小兒網購了一個價值5000元的翡翠玉鐲,因尺寸不合適,收貨後即與賣家協商退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焦小兒在某平臺提交退貨申請,快遞員草率收單、取走玉鐲,7日後,快遞信息仍未及時更新,焦小兒這才發現玉鐲已丟失,找快遞公司理論,卻被《快遞服務協議》中的「未保價商品丟失,最多賠償五倍運費」條款拒絕原價賠付,焦小兒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丟失玉鐲損失5000元。

解 讀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寄件行為實則是客戶與快遞公司籤訂的貨運合同,快遞公司應當履行安全送達貨物的義務。當快遞物品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時,除了法定的免責情形之外,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但是,未保價快遞限制性損害賠償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如快遞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法院將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數額。

最終,法院判決某快遞公司賠償焦小兒物品損失5000元。

溫馨提示

選擇正規平臺 謹防購物欺詐

網購平臺更迭較快,能夠經過市場考驗、獲得消費者信任的正規平臺對於商家的選擇及商家信息的獲取有其完善的制度規範,即使消費者遇到網購欺詐行為,維權之路也更具有保障。然而,由於網絡購物發展迅猛,微商等不受平臺限制的代購異軍突起,消費者與其產生糾紛後,交易主體信息的獲取、證據保存等加大了維權難度。因此,消費者務必選擇正規平臺進行網購,一旦發生了糾紛,應當保存好購物憑證和交易記錄等證據,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快遞當面驗收 貴重物品需保價

我國《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快遞包裹必須由收件人當面驗收,放置代收點應提前徵得收件人同意。當前快遞收發方式越發多樣,代收點、無人收遞設備等都存在丟件的風險,也會導致物品損壞賠償難度增加,消費者對代收快遞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以減少、避免快遞包裹丟失、損壞以及後續的不必要糾紛。同時,在郵寄快遞時,用戶可以根據郵寄物品的價值決定是否進行保價。一旦發生爭議,保價物品的賠償數額可為司法審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據。

理性面對糾紛 維權有多樣途徑

在購物過程中,消費者與商家發生糾紛,應當採取理性方式處理。可與商家溝通,如雙方無法達成解決方案,消費者應向網絡購物平臺客服反映情況或撥打消費者維權熱線,如需獲取商家相關信息,應依法向平臺調取,消費者亦可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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