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網購遇下單不發貨,可要求三倍賠償

2020-12-18 澎湃新聞

雙十一網購遇下單不發貨,可要求三倍賠償

2020-11-13 15: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今天是「雙11」鐘聲敲響後的第2天,

當有的買家開始在朋友圈曬「戰利品」時,

有的買家下單的商品仍顯示未出倉...

圖片來源網絡

本期以案釋法

帶各位「小主」了解

網購遭遇賣家不發貨時

維權的「正確姿勢」

一、案情介紹

2019年11月11日,李某在一家名為「雅致服飾」的某寶APP店鋪購買了「2019水床孵化器配件」一臺,支付貨款52.88元並生成訂單。但幾天過去了,網店並未發貨,於是李某提醒賣家發貨幾次,可是幾個月過去了,李某仍未收到貨物,打開某寶APP一看,網店根本就沒發貨,於是李某向某寶APP申請提供網店店主信息,但李某撥打某寶APP提供的電話號碼卻無法接通,為此李某以網店店主王某和某寶公司作為被告,一併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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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認為該網店上信息顯示節日優惠價,因此自己才購買,但網店收到貨款後卻遲遲不發貨,構成欺詐消費,應退一賠三,而某寶公司因不能提供網店店主王某的真實信息,對消費欺詐行為進行補救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補償責任,要求退還貨款52.88元,賠償損失500元,賠償誤工費800元等。

二、調查與處理

一審法院經調查審理後,認為賣家收到貨款後,未履行交貨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李某主張的賠償及誤工費等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某寶公司作為交易平臺,已經披露了賣家的真實身份信息等,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僅支持網店退還貨款5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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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查明,李某在客服售後端申請退款時,問網店為何沒貨還要售賣,網店店主回復「我喜歡」,且查詢到該網店的多筆訂單均未發過貨。二審法院認為,網店店主故意告知買家虛假信息,在沒有貨物的情況下仍然在店鋪中售賣商品,惡意誤導買家下單付款,可以認定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支持賠償商品價款的三倍(最低賠償五百元)。某寶公司已提供賣家有效信息,且李某也因此起訴了王某,據此最終判令:賣家王某退還貨款,並賠償李某500元。

三、法律分析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王某在明確沒有貨物,且事後沒有補貨意向的情況下,仍然在網店出售商品,惡意誤導買家以為有貨而下單付款,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因此構成法律上的欺詐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四、律師點評

1、通過本案可以明確,如果賣家在明知沒有貨物,也沒有意向補充貨源的情況下,仍然進行售賣,就屬於提供虛假信息,需要承擔「假一賠三」的法律責任,由此提醒各網站店主及時查貨、補貨、變更網店銷售信息等,以免涉嫌消費欺詐承擔法律責任。

2、對於買家,在確實遭受消費欺詐,或遇到網購店主惡意違約的情況下,我們提倡積極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該銷售商品的其他多筆訂單也未發貨,但只有李某提出了異議並提起訴訟維權,這樣可能導致賣家產生僥倖心理,通過這種小金額訂單故意違約的方式侵佔買家的財產。

3、考慮網購金額一般較小、維權法律程序繁瑣、維權成本較高、所維護的權益價值也並不是特別大等因素,如果賣家並非故意違約,或者雖然延遲但想辦法補發了貨物,或者及時退還了貨款,我們還是建議優先考慮雙方「和解」的,具體還是需要視情況而定。

(律師觀點不代表本平臺立場)

來源:寧波市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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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雙十一網購遇下單不發貨,可要求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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