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隨著信託行業的不斷發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為適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銀保監會結合前期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對《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出臺了該《辦法》,著力於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準入監管工作有效性,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正式發布的《辦法》主要對相關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作了優化調整,並對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修改完善。
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門檻」
《辦法》中進一步規範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準入標準;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根據《辦法》,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包括:
(一)具有國際相關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二)最近2年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及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其個別財務報表口徑的淨資產規模;
(七)投資入股信託公司數量符合《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八)承諾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以股權及其受(收)益權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銀保監會採取風險處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嚴格要求股東以自有資金出資
此外,本次《辦法》的修訂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確了以下要求:
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準入標準。
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
三是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
四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將從三個舉措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
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
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
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繼續指導信託公司堅定受託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回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