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金融風險和金融案件的頻發,人們對銀行業務的認識逐漸加深。值此「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特整理髮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幾則典型案例,引導大家正確運用金融知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
典型案例一:
盲人申辦信用卡被拒引發訴訟案
1.案情簡介
2016年9月,盲人小石到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銀行以他看不見、無法閱讀風險提示並籤名為由,拒絕辦理。小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2.處理情況
經調查,盲人小石自2005年起就學習按摩,有穩定收入,之前也辦理過銀行信用卡,符合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的條件,該銀行之所以拒絕為小石辦理信用卡,是因為辦理信用卡需書寫風險提示及籤名,而小石無法閱讀相關資料。最終案件以原告和被告同意調解的方式結案。但該銀行重申其答應調解不是應允會給原告辦卡,也不是認可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
3.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盲人小石具備辦理銀行卡的收入要求和信用條件,該銀行以其無法閱讀風險提示並籤名為由,拒絕為其辦卡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未能充分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負有一定責任,應當對其行為進行整改,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質量。
典型案例二:
銀行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致多次逾期還款案
1.案情簡介
嚴先生於2007年在某銀行辦理一筆20年期的公積金貸款,今年5月嚴先生欲再次購房,但由於其信用報告顯示存在43次逾期還款記錄無法申請按揭貸款。嚴先生認為,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而他本人從首次逾期開始就從來沒有接到過銀行的任何提醒和告知,嚴先生遂投訴至當地人民銀行。
2.處理情況
本案具有較強的典型性:相當部分居民認為,在出現一兩次逾期還款後,銀行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但上述銀行認為嚴先生公積金貸款申辦於2007年,《條例》尚未實施,因此銀行提醒只是可選性服務。後經協調,該銀行為嚴先生出具非惡意逾期證明,協助其申請購房貸款。
3.案例分析
本案中,產生糾紛的原因在於上述銀行沒有認真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在《條例》出臺前,由於缺少必要的徵信法律制度規範,銀行一般未經借款人同意就將其不良信息報送至個人徵信系統。2013年3月15日《條例》正式實施後,徵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為得到嚴格規範,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得到有效保護。本投訴中銀行的不規範做法,已違反了《條例》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典型案例三:
以降低額度為由 強制信用卡分期投訴案
1.案情簡介
王某2年前在某行辦了一張信用卡,去年8月份持卡消費了2萬多元,隨後接到該行工作人員的來電稱:可為本人辦理分期還款業務。王某沒有辦理此項業務的熱情和意願,但該行工作人員稱,如不辦理分期還款業務將會對其本人的信用卡額度有所調整。為不影響信用卡額度,王某同意辦理了分6期還款的分期業務,但後來發現該行為本人辦理的是分12期的分期。王某遂投訴該行。
2.處理情況
該行已和投訴人針對投訴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一致:一是在對總行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員就信用卡分期業務與信用額度調整進行關聯的做法進行了道歉;二是對工作人員沒有按照協商的期數辦理分期業務的差錯進行了說明和道歉;三是與投訴人達成一致,按照投訴人意願辦理了6期分期還款業務,並退還了多收取的手續費用。
3.案例分析
本案中,該行工作人員將辦理分期還款業務和信用卡額度調整關聯的做法,讓客戶感到金融機構是在強迫營銷、強制搭售;而且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並和該行內部規定相左,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燕趙都市報記者王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