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趙海東委託某理財公司進行理財,公司派方小茹對接代理理財。趙海東在接觸中慢慢喜歡上了這個年輕甜美的女孩,於是大勢追求方小茹,方小茹被趙海東的追求打動,兩人迅速在趙海東某處房子裡同居住在一起。5年的時光,方小茹為趙海東多次做過人流,趙海東也多次許諾離婚娶她,然而只是口頭哄哄並未付出實踐,方小茹知道趙海東不可能跟妻子劉英離婚,身心遭受打擊後,決定斬斷這份孽緣。於是提出分手。趙海東出於內疚和欺騙,且因自己耽誤方小茹5年多的青春,於是自願拿出250萬元作為補償。妻子劉英聽說後,很憤怒,要求方小茹返還錢款,方小茹認為錢是趙海東贈與自己的,是自己應得的,拒不返還。於是劉英以丈夫趙海東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趙海東的贈與無效,方小茹返還250萬。
在法庭上,方小茹提出:1.自己於2010年與趙海東發展成為不正當男女關係,這是趙海東的單方欺騙與隱瞞行為,與自己無關,自己是無過錯方,自己在與趙海東交往之初,並不知道其已婚,孫趙海東告知其是單身。2.自己有工作,有工資,同居期間的生活花費很多是自己拿的,自己並非依賴趙海東的經濟支持。3.這250萬是趙海東對自己5年共同生活費用的償還,是正當的,自己無理由返還該款項。
劉英不同意方小茹的理由,稱:1.方小茹明知趙海東有家室,因為方小茹代理他們的家庭理財,多次與自己電話聯繫過。方小茹明知自己是趙海東的配偶,借理財的機會故意與趙海東建立不正當婚外情關係。2.關於生活費用情況。方小茹作為剛畢業的大學生,其所陳述的自己承擔了與趙海東交往的費用,與常理不符,趙海東作為公司老闆,不可能讓情人承擔交往費用。而且流水單並不能證明資金屬於方小茹的。3.方小茹與趙海東二人為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涉案的250萬元是趙海東在劉英不知情的情況下給的方小茹,侵害了劉英的權益,要求確認趙海東將250萬元贈與趙方小茹的行為無效,要求方小茹向劉英返還250萬元。
對於方小茹提出的「其與趙海東交往之初不知道趙海東已婚,其是無過錯方,250萬元是趙海東對其5年多來付出的生活費用的償還」的理由,法院認為,首先,方小茹作為成年人,在與他人交往時應當盡到謹慎義務。方小茹與趙海東有業務往來,應當能夠了解對方的狀況,故方小茹主張其不知道趙海東已婚、其系無過錯方,本院不予採信。其次,方小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雙方戀愛期間為趙海東支出的費用,亦無法證明本案中250萬元的性質是對生活費用的償還,故對上述理由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本案中,趙海東基於與方小茹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向方小茹轉帳250萬元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行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劉英同意,損害了劉英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方小茹由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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