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有熟人打電話來問我,聽語氣慌裡慌張:如果我爸走了,欠他的錢,還要得回來嗎?剛才我在公司,聽同事說人死了帳就要不回來了……
我馬上勸他放心,如果真有那麼一天,可以由他的母親、他的兄弟姐妹和他本人去主張。
在這裡,我就出借人死亡或者借款人死亡的情況下如何主張歸還借款做一個答覆,儘量說得簡單明白而完整。
1.出借人死亡,如何起訴借款人歸還借款?
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死亡的,該借款作為遺產可以被繼承,並由繼承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指的是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指的是公民生前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當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這些「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就是遺囑繼承人。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依照法律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繼承。
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
以借款為例,如果存在以上多個繼承人,首先要分清各個繼承人的份額。出借人去世後,如果該借款沒有被遺囑處分,應當首先把借款的一半分給死者的配偶,剩下的部分作為遺產由繼承人(包括已經分得一半份額的配偶)繼承取得,一般來說份額均等,然後由所有的繼承人作為權利人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2.借款人死亡,出借人如何拿回借款?
借款人死亡,他在法律上就沒有了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出借人沒有辦法起訴一個在世界上已經不存在的人。
怎麼辦?
有辦法。我們可以起訴死者的配偶、死者的繼承人和借款的擔保人。
首先,借款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擔還款責任。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其次,有些借款合同約定了擔保人,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出借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再次,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出借人可以向去世的借款人的繼承人主張歸還借款。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所以一個人去世,他生前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是債權,可以由他的繼承人主張(當然也可以放棄);是債務,他的配偶、他的繼承人和借款的擔保人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而不得不履行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