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綏江縣融媒體中心與雲南懷華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每日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重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律師說「典」:本條是關於法定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的規定。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是繼承制度中的兩種繼承方式,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又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本條規定,在繼承開始後,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只要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至少一人繼承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繼承。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繼承還具有特殊性,如果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根據代位繼承制度,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在這種情況下,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死亡、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等,且不存在適用代位繼承的情形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來源:雲南懷華律師事務所 (周大有)
編輯:王豔花 王 敏
編審:黃髮濱
法律顧問:雲南懷華律師事務所 周大有 1363883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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