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洲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兩名大學生醉酒駕車致人一死一傷的案件塵埃落定,無證開車的鄭某和乘車人何某分別被判處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並要承擔近130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
低頭看手機不料撞上三輪車
2017年12月23日,何某(大二學生)駕駛其父親的寶馬車載上好友鄭某(大三學生)、林某從深圳到珠海探友。5個好友晚上到華發世紀城酒吧街把酒言歡,直至次日凌晨4時,準備到拱北夏灣吃夜宵。因鄭某飲酒較少,何某便將寶馬車鑰匙交給鄭某,尚未取得駕駛證的鄭某坐進了駕駛位。▼
當車行至白石橋下橋路段時,鄭某低頭看了一眼手機導航,抬頭突然發現寶馬車右前方正行駛著一輛三輪車,鄭某急忙腳踩剎車,卻聽到「砰」的一聲,三輪車被撞得變形散架,兩名男子被拋到路邊。
何某、鄭某立即下車並分別撥打122報警及120急救電話,何某馬上為三輪車上的乘客周某某做心肺復甦、查看三輪車駕駛員周某的傷情。救護車到來後將兩名傷者送醫治療,兩人向交警報告後留在現場等候處理。▼
經鑑定,事故造成三輪車駕駛員周某輕傷一級、乘客周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測,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3.2毫克/100毫升,屬於醉酒駕駛;經認定,鄭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後,何某悔不當初,積極溝通傷者及家屬,主動賠償周某某家屬醫療費、喪葬費71820.2元,支付周某醫療費56862.3元,希望盡力彌補自己的過失。
被法院判刑悔不當初
香洲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某違反交通法規,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死一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何某明知鄭某飲酒,仍將機動車交予鄭某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鄭某、何某犯罪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相關法律,判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何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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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何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何某及家屬再次賠償兩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並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了何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危險、社區意見等,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改判何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維持一審法院對鄭某的定罪量刑。▼
在刑事案件一審過程中,周某某的家屬、周某分別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鄭某、何某、某財產保險公司共同訴至法院,經香洲區法院、珠海市中院審理後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向周某某家屬支付保險賠償金10萬元,向周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傷殘賠償金1萬元;鄭某向周某某家屬賠償789808.49元,向周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生活費等共計509500.19元;何某對鄭某的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