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2019年11月7日訊 珠海樊女士入職某物業公司不到兩個月,卻在查出懷孕當天遭到解僱。與物業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後樊女士於今年4月25日以平等就業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物業公司侵害樊女士平等就業權,判令其向樊女士作出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孕期工資損失2064元、未休產假工資損失1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據悉,該案是「平等就業權糾紛」這個新案由在廣東省的第一次司法實踐,在全國也是頭幾例。
緣由:女子入職45天因懷孕遭公司解僱
2019年1月5日,樊女士入職某物業公司,任珠海某學校物業管理監控員,月工資3750元,上班時間為二班制(白班7點至19點,晚班19點至次日7點),雙方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9天後,樊女士向物業公司提出辭職,因當時正值春節期間,人手緊張,物業公司未同意。
2月20日早上8點多,樊女士在家用驗孕棒檢查發現自己懷孕,因感覺身體不舒服準備前往醫院就診並電話向經理杜某告知情況需要請假,杜某在電話中不準許,雙方又通過微信爭論了一會。下午4點多,班長林某電話通知其不用再上班。醫院當天確診樊女士懷孕並作出休息一天的處理意見。第二天,物業公司拒絕樊女士進入工作場所。
2月23日,樊女士向物業公司郵寄《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通知書》,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尊重婦女工作權益,物業公司籤收後未予回應。3月30日,樊女士自然流產。
樊女士認為,物業公司獲知其懷孕後,非基於工作崗位需要,無理由解僱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平等就業權利,導致她精神沮喪、失眠、情緒低落、痛苦難當,以致流產,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物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中有關公民享有平等就業權及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的規定,使她遭受誤工損失和精神損害。
依據《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孕期工資經濟損失4784元、未能休產假的工資經濟損失1875元、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生育醫療費1949.2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以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等。
爭議:
侵權糾紛還是勞動爭議糾紛?
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物業公司辯稱:
第一,雙方之間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也已受理樊女士提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與該案屬同一法律事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樊女士起訴。
第二,樊女士訴求的前三項賠償內容均是與物業公司因解除勞動關係而起,屬於勞動爭議,不是人格權(平等就業權)糾紛。勞動爭議應當仲裁前置,樊女士未經仲裁即在本案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孕期工資損失、未能休產假工資損失和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生育醫療費屬於程序錯誤,應予駁回。
第三,物業公司與樊女士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並非是其懷孕,而是因樊女士在試用期內經常遲到、早退,嚴重違反物業公司的規章制度,不符合錄用條件。樊女士本人也口頭提出了離職意向。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公司與樊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庭審中,樊女士對遲到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遲到是物業公司經理默許的,因為自己家裡離上班地點遠,且物業公司一向對員工遲到持默許態度,從未因遲到扣發其工資。物業公司也確認2019年1月、2月實際均未因遲到扣發樊女士工資。
判決:
認定公司侵害女工平等就業權
需書面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香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該案是否屬應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糾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樊女士主張其平等就業權遭到物業公司侵害,依據該條規定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且其所提訴訟請求與仲裁案提出的仲裁請求並無重合,故法院對物業公司主張該案為勞動爭議糾紛,應當仲裁前置的抗辯理由不予採納。
關於物業公司是否侵害樊女士平等就業權的問題。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物業公司辭退樊女士的原因是得知樊女士懷孕。
樊女士在懷孕前雖然有遲到行為和提出過辭職,但物業公司未同意辭職也未對其遲到行為進行任何處罰,但在知道樊女士懷孕後立即將其辭退,足以認定物業公司辭退樊女士的原因是其懷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定,平等就業權保護的範圍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錄過程中勞動者被平等錄用的權利,二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被平等對待的權利。
本案中,樊女士雖然不是在入職時遭受歧視性對待,但物業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為樊女士懷孕而將其辭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經獲得的工作,屬於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對樊女士的歧視性對待,仍然構成對樊女士平等就業權的侵害。
該案為侵權之訴,樊女士主張的孕期、產假期工資損失、生育醫療費,是其平等就業權被侵害後發生的經濟損失,可以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在侵權訴訟案件中進行處理。
法院最終判令物業公司向樊女士作出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孕期工資損失2064元、未休產假工資損失1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駁回樊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法官釋法: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的第三級案由「一般人格權糾紛」項下增加一類第四級案由「平等就業權糾紛」,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此類案由明確按侵權糾紛(人格權糾紛)來處理,區別於勞動爭議糾紛。程序方面,侵權糾紛直接訴訟即可,勞動爭議則必須仲裁前置。賠償範圍方面,平等就業權糾紛屬於侵權之訴,一旦被法院認定侵害平等就業權,應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勞動爭議糾紛則往往圍繞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
承辦法官解釋道,在該案由設立之前,勞動者一般以「勞動爭議糾紛」或者「一般人格權糾紛」來應對在招聘、錄用、解除勞動合同環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對待問題。
之前大多數案例是應聘者在招錄過程中遭遇「就業歧視」,而在該案,物業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非法解僱樊女士,不僅違反勞動法等相關規定,還侵害了她的平等就業權。
樊女士作為物業公司的職員,在懷孕後本應受到特殊保護,但物業公司卻在得知其懷孕後立即將其辭退,樊女士作為孕婦受到就業歧視,人格權遭受侵害,其主張感受到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予以採信。
但是,樊女士在被辭退1個月餘後自然流產,難以認定流產與物業公司的侵害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此節不作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因素予以考慮。
樊女士雖然有遲到行為,但物業公司在知道其懷孕前並未執行公司的考勤制度,免除了扣發工資的處罰,故樊女士對於自己的平等就業權被侵犯並無過錯。
物業公司在春節期間急需人手時挽留樊女士不同意其辭職,但卻在度過春節期間的「用工荒」之後,在得知樊女士懷孕時立即將其辭退,侵權行為情節嚴重。因此,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向樊女士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陳治家通訊員張夢穎、林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