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證監局關於對中證天通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李朝輝、肖源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時間:2021-01-11 來源:
中證天通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李朝輝、肖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屯礦業或公司)2019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異常情形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一是對盛屯礦業一子公司營業收入抽樣檢查,其中兩次出售氫氧化鈷噸位相同,但未對可能存在的循環交易保持關注,也未關注異常毛利交易的超額支付貨款情況,未結合上述情況判斷相關貿易的商業實質。二是應付帳款細節測試抽取合同顯示盛屯礦業貿易子公司採購鋅錠系另一子公司生產,但未對可能存在的閉環交易保持關注。三是對盛屯礦業一子公司採購進行抽樣檢查,未發現所採購鋅錠系自產鋅錠。四是對盛屯礦業一子公司在建工程執行細節測試,未發現公司將生產輔料計入在建工程。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恰當運用職業判斷。盛屯礦業存在未根據商業實質將部分應付票據確認為短期借款,將未出借的在庫黃金在「庫存商品」核算並按期末黃金價格調整存貨帳面價值等會計核算與列示問題,你們未恰當運用職業判斷以發現上述問題。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三、貨幣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獲取個別子公司企業信用報告、已開立銀行帳戶清單,審計底稿未記錄部分子公司企業信用報告核對情況。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四、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存貨跌價測試執行不到位。雖獲取了半成品富鉛料、高浸渣計價參數相關的外部檢測報告,但在計算可收回金額時未使用該檢測數據,使用的各項參數取值缺乏明確依據及來源;計算部分存貨可變現淨值均未考慮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對存貨貴鉛可變現淨值按銀含量和期末銀單價測算,但未考慮從貴鉛提煉銀髮生的成本及損耗;審計底稿記錄鈷精礦可變現淨值低於帳面成本,但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二是發出商品審計執行不到位。對部分大額發出商品未實施監盤、函證,也未檢查期後結算情況。三是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對於大額粉末狀存貨,監盤報告未記錄具體監盤過程。四是未對個別子公司存貨出入庫執行截止性測試審計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1號——對存貨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
五、資產減值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商譽減值覆核執行不到位。對一併購子公司相關商譽減值測試進行覆核,未對銷售模式變更、產品結構變化、收入增長率預測的合理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分析周轉率大幅波動原因,未對營運資金預測的合理性保持關注。二是信用減值覆核執行不到位。未對盛屯礦業大額應收款項、逾期黃金租賃執行可回收性檢查程序,未獲取客戶信用狀況以判斷相關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分。三是對虧損子公司固定資產減值測試覆核流於形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六、函證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對個別子公司的銀行存款、往來款實施函證,未在審計底稿列示發函地址並記錄核對過程,未留存發函快遞單或記錄快遞單號,對不同被詢證者函證地址相同的異常情形未保持關注。對部分未回函項目未執行替代程序或替代測試執行不到位,對部分回函不符項目未調查回函不符事項。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七、往來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獲取一子公司往來款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未關注公司期後衝回抵銷的會計處理,導致未發現往來款抵銷不恰當問題。二是未充分了解帳齡1年以上的大額預付帳款未及時結算的原因,未關注相關預付帳款是否仍具備預付性質。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八、其他執業問題。一是合併抵銷覆核不到位。覆核2019年內部購銷的合併抵銷時,未發現公司存在多項重複抵銷或遺漏抵銷的情況。二是內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總結中記錄對黃金租賃業務執行內控審計,但僅在穿行測試中抽樣檢查,未梳理業務流程並檢查關鍵控制點。三是審計工作底稿編制不到位。盛屯礦業一子公司2019年主營業務成本審計底稿中所附合同為2018年採購合同。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你們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李朝輝、肖源作為盛屯礦業2019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籤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註冊會計師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地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