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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影響支付行業未來監管態勢的重磅文件:《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這是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之後,又一個重塑支付行業規則的重要文件,有關規定比較全面、系統。
對於《條例》,市場上不少夥伴都有新的疑問,這就來簡單整理一下:
這是市場上首先需要關注的重要內容,可以說是支付歸支付,清算歸清算!
《條例》根據是否開立帳戶、是否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徵,按照「儲值帳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對支付機構重新分類。此前支付業務在《辦法》中被分為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
業內人士表示,這項規定對支付行業影響非常大,比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寶既有發卡又有收單的業務,這類支付公司要在兩類業務中「二選一」,要麼做帳戶、要麼做支付。
該人士表示,對於擅長C端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寶,選擇儲值帳戶業務的可能性更高;而銀聯、盛錢包等深耕B端市場的機構,更適合聚焦於收單類的支付業務。
此外,《條例》根據兩類業務的支付機構風險程度的不同,分類確定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以及註冊資本與業務規模的比例要求。
這是另一項備受關注的規定,是央行擬限制儲值帳戶業務的規模。
根據《條例》,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其中明確了支付機構發起的跨機構支付業務,應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確保資金和信息安全、透明。
《條例》強調,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自有財產,要求支付機構將備付金存放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並明確與之配套的審慎監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戶權益。
《條例》明確設立支付信息服務機構,是指為用戶提供其所持有的一個或者多個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的信息查詢服務或者電子支付指令信息轉接服務的機構。
從業務上看,像是目前的聚合支付服務商或收單外包機構的業務。一旦劃分為支付信息服務機構,受到的監管也將加強,普通的服務商、代理機構是否也將列入呢?
《條例》指明,支付信息服務機構「應當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辦理備案,備案具體要求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另行規定。」
自2015年起,人行原則上不再新增支付牌照,但隨著支付市場的發展與需求,諸多領域都需要支付牌照,讓相關企業合規經營。
截至2020年6月,非銀金融機構擁有支付牌照總數為237張。
《條例》詳細說明了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相關措施,申請支付牌照如果不批准,要求人民銀行「應當說明理由」,這為許多機構牌照的申請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
《條例》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不從事支付業務的任何單位不得在單位名稱中使用「支付」字樣。也就是說,持牌支付機構名字中要有「支付」,非持牌的公司名稱不能帶有「支付」二字。
但在目前存量的230多家支付機構中,有一半的公司名沒有「支付」二字,有50多家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的備案包含「支付」字眼,其中也有非持牌機構。
而夥伴們更關注是否迎來大規模更名潮?是否有格式要求?比如某某支付有限公司等。
在《條例》中,支付帳戶是指根據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真實意願為其開立的,憑以發起支付指令、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餘額、反映交易明細的電子簿記。
市場上就有夥伴提到,既然支付帳戶為自然人開立,那麼一些支付機構為企業提供的帳戶如何監管?而支付帳戶業務具體規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的。
此前《辦法》規定業務範圍是全國的,註冊資本最低1億元,業務範圍為省的,註冊資本最低是3千萬元。而在《條例》中,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
業內人士紛紛猜測,這是否意味著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要提高到1億元?是否說明未來支付業務都將是全國業務,不再區分省份?
按照《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擬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支付業務且涉及實體特約商戶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設立分公司。
當然,還有更多的規定將根據條例進行細化,在強監管的背景下,支付行業越發正規,也將迎來新的機遇。
還不懂的夥伴也別急!目前只是徵求意見稿階段,最終有什麼改變還要看正式文件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