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解除後的共同生活借貸如何償還?

2020-11-13 律政先鋒曾小賢

  典型案例:

  當事人:原告:李某;被告:田某、小豔。

  田某、小豔二人之間共同居住生活,對外一直以夫妻相稱。田某和小豔還共同經營著一家商鋪。

  李某和這二人因為生意上的關係,平日裡素有來往。2015年2月,田某向李某借款4萬元,並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據。但田某實際僅還款1萬元,其餘大部分借款並未能償還。這時,田某又搬離了原住所,失去了聯繫。

  於是,心急如焚的李某於2016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田某承擔還款責任,並將小豔一併起訴。

  小豔辯稱:我和田某不是夫妻關係。田某所欠的債務與我無關。她還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當地鄉鎮法律服務所於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關於小豔和田某解除同居關係的所謂「民事調解書」。

  經審理,法院認為同居人小豔應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因為小豔與田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同居關係。另外,鄉鎮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協議,不是正式司法文書,不具有的免除舉證責任的效力。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同居雙方或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依據上述判斷,小豔與田某存在同居關係,故而小豔應當作為共同債務人對田某在二人同居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形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定該債務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對此小豔應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小豔與田某共同償還拖欠李女士的3萬元借款。

  法律適用:

  1.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煙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

  的若干意見》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90.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律師寄語:

  非婚同居一直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問題。同居關係的產生極易造成財產發生混同,並且事實難以查清,一旦發生糾紛,將會給法院辦案帶來很大的困擾。

  實務中,法院根據掌握的有限證據可能作出與事實不完全一致的判決,這將不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糾紛。所以,在同居關係破裂而導致的財產糾紛案件中,法院特別注意舉證責任的分配。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就是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儘可能的還原事實。法官把證明存在借款事實的責任分配給了李某,當李某提供出借據後,法院對於這一基本事實進行了確認。

  法院又了解到田某和小豔確實存在同居關係,並且長時間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於是根據法律規定,將這筆借款作為共同債務處理,同時將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小豔。這也是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考慮。小豔舉證不能,就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所以,我們建議,在同居關係中,同居雙方應當事先對財產和債務作出明確的約定,並應及時告知第三人知曉,以避免自己為另一方個人債務「買單」的風險。

相關焦點

  • 同居關係解除後的房產如何分割?
    杜某與畢某於2011年4月1日相識並開始同居。2013年4月,由其出資以畢某的名義按揭購買了本案爭議房屋,並由其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現與畢某已不存在同居關係。  2016年7月18日,杜某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畢某的同居關係,依法分割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房產。  畢某辯稱:杜某所述不屬實。本案爭議房屋,系我與胞姐共同出資購買,與杜某沒有任何關係。
  • 同居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如何分割?
    2014年4月19日,牛某與潘某舉行了結婚儀式,並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在雙方共同生活前,潘某有土木結構房屋3間、豬圈1間、廁所1間。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將潘某房屋前院壩澆灌為混凝土院壩,修建了院牆,安裝了三相四線動力電,購置洗車機1臺及部分洗車用具等。
  • 同居關係解除後,「青春損失費」的承諾能否兌現?
    2012年春,中年喪偶的老田與比自己小20歲的小李經人介紹認識,並開始同居。同居沒多久,小李擔心以後沒有保障,要求老田寫一張10萬元的借據作為青春損失費,小李寫下一張借據「借到小李人民幣10萬元,2014年12月底歸還」。老田在借據上簽了名字。籤名後,雙方又對借據另行補充說明,「借款實為青春損失費」。後來老田感覺與小李相處索然無味,向小李提出分手。
  • 本案同居關係該如何解除
    【案情】劉某與陳某在外地打工,2012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後兩人發展為戀人關係,2013年7月,兩人開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5月,陳某懷孕,針對小孩的生育問題雙方出現矛盾,2014年6月,劉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與陳某解除同居關係。
  • 伴隨同居關係的解除,子女的撫養權該如何歸屬?
    導讀現實生活中,未婚男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雙方卻有生育子女,然而相處時間長了,感情發生變化,最終導致同居關係破裂。那麼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則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問題,如子女撫養如何處理,一起來看看本文就知道了。
  • 同居關係該怎麼解除?
    大多數人認為,要解除同居關係,雙方只需要分居即可。但同居期間出現了同居財產、債權債務問題,所以解除同居不僅僅是分居。而且,如果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財產、債務等問題處理不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為了處理同居關係的解除,根據生活中不同的同居關係,法律將同居分為以下幾類:1.夫妻同居是最常見的情況。
  • 鉅沃大數據|戀愛同居期間轉帳應視為借貸還是贈與?
    作者:重慶鉅沃律師事務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轉變,同居現象愈發普遍。雙方當事人在戀愛同居期間共同生活,通常會出現財產混同使用和相互之間借款或贈與不立書面字據的情況,而在同居關係破裂後引發借款糾紛。
  • 解除同居關係起訴狀模板,直接可用
    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同居關係;二、依法判決女兒或者兒子李二牛由原告或者被告撫養,原告或者被告支付撫養費多少元/月至18周歲;三、依法判決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 解除同居關係達成的《協議書》雖未籤字,但訴狀已自認該事實,法院認定有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該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雙方均認可達成《協議書》且已實際履行,即被告在支付原告100000元後,於2018年6月12日出具欠條承諾2018年8月付餘款100000元。《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
  • 同居戀人分手後為六萬元鬧糾紛 男方母親訴女方民間借貸被駁回
    一、案情介紹小玲被前男友母親吳女士訴上法庭,要求小玲償還借款6萬元並支付利息。小玲則否認是借款,稱該筆款項是吳女士為兒子小江和自己同居期間支付的房租,自己當時作為女友只是代為收款而已,故堅決不同意返還。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 同居關係解除時,應當如何確定子女的撫養權?
    近年來,在同居關係解除案件中,夫妻雙方爭奪撫養權的情況非常普遍。實踐中,夫妻雙方一旦決定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中,感情問題一般都不是雙方關注的焦點,財產怎麼分割、孩子歸誰撫養?才是雙方當事人和人民法院要面對的難題。
  • 同居期間的債務誰來還
    借款時雖然張春霞沒有在現場,但借據上簽了兩個人的名字,這是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發生的債務,應該由二被告連帶償還。」秦宇律師答辯道:「張春霞和於言成確實是2008年1月開始同居共同生活的,2017年12月10日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
  • 民間借貸的共同借款應當連帶償還嗎?共同借款人之間是否有追償權
    在前文裡我們分析了共同借款人的本質以及共同借款人的認定問題,當我們理解了如何確定共同借款人後,一旦發生了相應的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和共同借款人之間以及共同借款人之間的責任劃分問題該如何認定呢?共同借款人之間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共同借款人之間是否有相互追償的權利呢?
  •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如何劃分?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如何劃分?需要具備哪些條件?1.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此時,有人問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如何定義的呢?你知道嗎?可以下定義嗎?其實,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
  • 戀愛同居三天,她轉帳給他9萬元!她說是借,他說是送,法院如何判決?
    數月後,小雲起訴至集美法院,要求小江償還借款9萬元。小雲說,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因借款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所以當時沒有打借條,截至目前小江共還了2400元。「我們分手後,他給我的微信消息裡仍提到『你記住,我會還你……錢你可以放心』『欠你錢我會還你,早晚會還你』。」小雲說,這些足以證明是小江找自己借的錢。小江則認為,本案是同居關係析產糾紛,9萬元是小雲贈予他的,已經全部用於雙方共同投資和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開支,不同意償還。
  • 同居關係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
    隨著人們婚姻、家庭、倫理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婚前同居來增進了解。那麼,應同居關係發生糾紛時,我們應如何處理呢?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二、若因同居關係訴至法院應如何確定管轄?
  • 以案說法|同居關係終止時,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回顧近日,潛江法院執行局在執行陳某與張某某同居關係糾紛中查明,陳某與張某某於2006年相識,在2008年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此後,雙方一直共同生活,直至2015年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未生育子女。
  • 一男子不願解除同居關係 大鬧女方家被拘留
    近日,海南儋州排浦鎮一男子因不願意與共同生活多年卻從未領證的妻子解除同居關係,便叫上哥哥到外家鬧事打人,被海南省公安廳海岸警察總隊(籌備組)儋州支隊排浦派出所抓獲並行政拘留。據了解,許某與謝某於1996年按照鄉俗結婚共同生活,
  • 談感情傷錢:同居之後分手,共同財產怎麼算?-虎嗅網
    財產關係複雜 在青年非婚同居財產糾紛中,既有是同居雙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認定的糾紛,又有親友主張在非婚同居雙方財產中有其財產權利的糾紛;既有主張積極財產糾紛,又有涉及消極財產認定和償還的糾紛。我國對非婚同居的法定財產制也應借鑑採用這種制度,即在同居期間各自的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在同居關係解除時,在同居期間各自財產增值的差額為剩餘財產,剩餘財產由雙方共同分享,進行分割。剩餘財產共同制既能滿足非婚同居者追求個體權利、自我價值的實現,保護其個人財產權,同時也考慮到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和弱勢群體的保護。對家庭共同生活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 解除同居自己定,財產糾紛法院判
    在外地打工的元男與單女經朋友介紹,於2002年6月確定了戀愛關係,並於7月開始同居。後因認識時間不長,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加之性格反差較大,二人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遂決定不再同居。2004年1月,單女訴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