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達成的《協議書》雖未籤字,但訴狀已自認該事實,法院認定有效

2020-09-25 法就在身邊

案號

(2020)內01民終55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

一審法院查明

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分割原告與被告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一套,現市值約150萬元;二、請求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6年原告與被告相識並建立同居關係,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套,建築面積137.75平方米,房價360000元,原告出資110000元,被告出資250000元。雙方於2017年解除同居關係,原告搬離涉案房屋。2018年6月,雙方協商分割涉案房屋,並達成《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房屋歸女方乙所有,乙給原告260000元。

2018年6月12日,乙支付原告100000元整,並出具「欠條」一份,承諾2018年8月付餘款100000元,但至今未予支付。豐田牌轎車一輛系被告於同居關係建立前購買,後因欲通過原告進行出售,過戶至原告名下,實際為被告使用。現原告同意將車輛過戶至被告名下,並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同居關係糾紛,爭議的焦點為是否應當按照市值分割原告與被告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一套

本案中,涉案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該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雙方均認可達成《協議書》且已實際履行,即被告在支付原告100000元後,於2018年6月12日出具欠條承諾2018年8月付餘款100000元。《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

涉案房屋己登記於被告名下,被告應按照約定支付原告約定對價,被告已按約定履行部分款項,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餘款100000元。因此,原告關於按照市值分割涉案房屋的訴請,不予支持。

對於豐田牌轎車一輛,系同居關係建立前被告出資購買,故該車輛歸被告所有,原告配合被告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一審判決:一、房屋一套歸被告乙所有;二、被告乙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甲房屋折價餘款100000元;三、豐田牌轎車一輛歸被告乙所有,原告甲配合被告乙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四、駁回原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甲不服一審提起上訴,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協議書》後面寫道「現在倆人和平分手,經倆人共同協商同意房子歸乙所有,乙付給甲二十六萬整。」後面這句話屬於約定不明的條款,這二十六萬元究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根據什麼計算出來的都不明確。如果按照甲出資份額佔房屋現值的比例計算,甲不應只得到這二十六萬,故甲未在《協議書》上簽字。因為2018年房屋價格普遍上漲,甲和乙都很清楚,他們共同購買的房產因為所處位置屬於學區房,價值更是高於普通同等房屋的價值,所以雙方反覆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分手已經成為定局,甲正在另外他處購買房屋,手頭拮据,故要求對方先付10萬元。當時乙以手頭一下拿不出10萬元為由,給甲出具了一張欠條,答應2018年8月付款10萬元。2018年8月乙按照雙方的約定先給付給甲10萬元。之後雙方一直在協商該如何分割該房屋,而乙始終不願意多給甲增加付款金額。因為此事一直拖延到甲起訴為止,乙再分文未給甲

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雙方均認可達成《協議書》且已實際履行,即被告在支付原告100000元後,於2018年6月12日出具欠條承諾2018年8月付餘款100000元。」此屬於對事實沒有查清的錯誤認定。1、雙方達成的所謂《協議書》,上面雙方都沒有籤字,因為對乙給出的數額甲不接受,故雙方都沒有籤字。只是因為甲急用錢,乙承諾8月先給甲10萬元。這不能說是「《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為該《協議書》雙方都沒有籤字,怎能證明其已經生效了呢而且,該《協議書》是在雙方分手前就已經進行房產登記了,並不是在《協議書》產生後,以此《協議書》才辦理房產登記的。2、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在支付原告100000元後,於2018年6月12日出具欠條承諾2018年8月付餘款100000元。」這是子虛烏有的錯誤認定。2018年6月12日雙方商量籤訂《協議書》時,因意思表達總不一致,雙方沒有籤字,但乙承諾先給甲10萬元,可是馬上又拿不出10萬元,所以出具了10萬元的「欠條」,明確記載「欠甲十萬元整,2018年8月付清。並不是一審法院所認定的那樣「被告在支付原告100000元後,於2018年6月12日出具欠條承諾2018年8月付餘款100000元。」事實上「欠條」中根本就沒有「餘款」字樣。按照《協議書》的約定,乙給甲10萬元後,餘款應當是16萬元,而不是10萬元。甲已經失去了對房屋依法分割獲取更大利益的機會,現一審法院還要通過判決讓甲繼續損失6萬元,這實屬不公正的判決。

被上訴人辯稱

乙辯稱,案涉房屋是乙個人購買,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共同生活,所以購買房屋,乙出資購買房屋,購房合同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是乙,房屋並不是合資購買。甲僅是出資一小部分,雙方已經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乙僅欠甲兩萬元欠款,涉案房屋是乙的個人財產,乙對房屋享有權利,甲對房屋不享有權利。雙方解除同居關係,並寫協議書和欠條,該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同居期間,乙承擔大部分家庭責任,在2017年雙方解除同居關係,乙將自己名下的一輛車輛變更在甲名下。雙方籤訂的協議書和欠條對雙方債務進行明確約定,乙不存在欠甲16萬元的事實,甲現在仍然佔有乙過戶的車輛。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本案為同居關係糾紛。甲在一審的訴訟請求是分割甲與乙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現市值約150萬元。

本案中,案涉房屋為甲與乙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該房屋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雙方均認可達成《協議書》且已實際履行,即乙在支付甲10萬元後,於2018年6月12日出具欠條承諾2018年8月付清10萬元。甲上訴主張餘款應當是16萬元,但從乙所寫欠條載明的內容「欠甲拾萬元整,2018年8月付清」,與甲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2018年6月雙方協商分割這套房屋,並達成《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房屋歸女方乙所有,乙給我26萬元。之後2018年6月12日乙付給我10萬元整,並出具『欠條』一張,答應2018年8月付餘款10萬元,但是至今被告未履行協議償還餘款」內容相互印證,能夠證明乙欠甲10萬元。故甲請求乙償還餘款16萬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焦點

  • 以案說法|同居關係終止時,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回顧近日,潛江法院執行局在執行陳某與張某某同居關係糾紛中查明,陳某與張某某於2006年相識,在2008年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此後,雙方一直共同生活,直至2015年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未生育子女。
  • 「分手協議」裡約定歸男方的別墅是女方前夫出資購買,屬於同居財產嗎?
    關於被告辯稱分手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一節,雙方籤訂的分手協議名為「分手協議」,實則是雙方為解除同居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的約定,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故一審法院對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採信。
  • 未婚同居十幾載 分手爭財產雙方告上法院(圖)
    雙方於2004年8月12日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和8月15日籤訂的《股票處理協議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合法有效,應作為分割雙方共同財產的依據。《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的五套房產歸雙方的女兒李某盈所有,範某某也已將房產證原件交由李某某保管,李某某要求確認上述房產歸其所有並判令範某某將房產過戶至其名下,與雙方的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 同居關係析產協議遇上贈與協議,一遭撤銷一場空
    庭審中雙方對《協議書》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均未予以否認,但雙方對該《協議書》法律性質的觀點存在重大分歧。溫某男主張《協議書》的法律性質應當認定為同居關係析產協議,金某女和華廈集團則主張其法律性質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協議。
  • 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2008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並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籤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籤訂離婚協議後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於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
  • 離婚協議書約定的給付義務能否撤銷? 法院:應依約履行
    上杭法院一審認為,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受其法律約束,判決被告郭某應按離婚協議約定支付原告72萬元。郭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郭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蔡某與郭某於2008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兩個女兒。剛走過七年之癢不久,丈夫郭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婚內出軌並與第三者同居生活。
  • 本案同居關係該如何解除
    【案情】劉某與陳某在外地打工,2012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後兩人發展為戀人關係,2013年7月,兩人開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5月,陳某懷孕,針對小孩的生育問題雙方出現矛盾,2014年6月,劉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與陳某解除同居關係。
  • 伴隨同居關係的解除,子女的撫養權該如何歸屬?
    同居雙方都沒有結婚,二人的同居關係雖不為法律所提倡,但也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關係,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此時已侵害配偶合法的權益,是我國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2、同居關係的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 同居關係解除後的房產如何分割?
    杜某與畢某於2011年4月1日相識並開始同居。2013年4月,由其出資以畢某的名義按揭購買了本案爭議房屋,並由其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現與畢某已不存在同居關係。  2016年7月18日,杜某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畢某的同居關係,依法分割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房產。  畢某辯稱:杜某所述不屬實。本案爭議房屋,系我與胞姐共同出資購買,與杜某沒有任何關係。
  • 一方未籤字,但已部分履行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法妞網友諮詢:一方未籤字,但已部分履行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石江超律師解答: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基於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相關事宜的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認可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於人身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 分居協議書怎麼寫?
    所謂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英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當事人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範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分居協議在目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
  • 同居關係該怎麼解除?
    大多數人認為,要解除同居關係,雙方只需要分居即可。但同居期間出現了同居財產、債權債務問題,所以解除同居不僅僅是分居。而且,如果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財產、債務等問題處理不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為了處理同居關係的解除,根據生活中不同的同居關係,法律將同居分為以下幾類:1.夫妻同居是最常見的情況。
  • 離奇的「同居訴訟案」:原被告均已婚互不認識,訴狀籤名系偽造
    更蹊蹺的是,敖某蘭對這起訴訟毫不知情,更不認識訴狀中與她「同居」的男子羅某……事後,營山縣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確定本案中原告「敖某蘭」的籤字非敖某蘭所籤,該案系虛假案件。之後,檢察院向營山縣人民法院發去《再審檢察建議書》,法院事後對原裁定進行撤銷。郭友瓊稱,這樁虛假案件對女兒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了影響,她曾找到法院,法院表示願給2萬元司法救助金,但她沒同意。
  • 一張紙正反兩面都有欠款,法院認定只有一面有效
    實習記者 胥欣  【金陵晚報報導】 兩人解除同居關係時,因為男方在協議的正面寫欠款3萬元,而反面寫共計欠款3.3萬元。女方據此認為男方共欠自己6.3萬元,並將男方告至法院。  趙偉和錢麗在1997年相識,有著共同語言的兩人在擦出愛的火花後,開始同居生活,並育有一個女兒。
  • 以案說法:口頭約定租房子正式籤約反悔,租賃關係該認定該解除?
    裁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某與韓某某就租賃房屋的事宜經磋商初步達成口頭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雖然協議中就其他具體的事項未最終確定,但就租賃房屋的位置、期限、租金、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均已作出了約定,從韓某某收取按金,雙方核實水電錶讀數,韓某某交付房屋的行為等,可以確認雙方已實際進行了履行,故法院確認租賃關係成立且有效,對戴某某要求韓某某繼續履行合同予以支持。
  • 同居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如何分割?
    2016年8月,牛某和潘某發生矛盾,牛某起訴至法院,並訴稱:請求分割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潘某辯稱:要求法院駁回牛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歷經了一審和二審,最終法院判決:  一、潘某婚前個人財產歸潘某所有;  二、共同財產作價32,510元歸潘某所有,由潘某給牛某補償價款16,255元。
  • 對案件事實存在較大爭議不構成一方自認
    雙方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為,是否應當對戚某提出已於2013年6月份向原告羅某支付貨款2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對該事實予以確認。羅某在訴狀中已對戚某於2013年6月份支付貨款2萬元的事實作出自認,但又在庭審中提出反悔,根據上述規定,羅某應對未收到戚某支付的2萬元貨款提供證據,但羅某並未提供相反足以推翻已承認事實的證據。故法院應當對戚某已於2013年6月份向羅某支付貨款2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2萬元貨款應在羅某訴請款項中予以扣除。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該事實仍需要戚某提供相關付款證據才能予以確認。
  • 同居關係解除後的共同生活借貸如何償還?
    她還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當地鄉鎮法律服務所於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關於小豔和田某解除同居關係的所謂「民事調解書」。  經審理,法院認為同居人小豔應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因為小豔與田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同居關係。另外,鄉鎮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協議,不是正式司法文書,不具有的免除舉證責任的效力。
  • 解除同居自己定,財產糾紛法院判
    訴訟請求為:解除二人的同居關係,商鋪歸己,小車歸對方,其餘財產按各50%均分。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審查了單女的訴狀,指出同居關係的解除法院不受理,自行解除即可,財產糾紛法院要受理並依法審判。單女按要求刪除了解除二人的同居關係則一請求。
  • 合同未蓋公司印章,僅有法定代表人籤字,合同是否有效?
    >即使合同未蓋公司印章,僅有法定代表人籤字,合同有效。本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被上訴人殷某訂立《抵押合同》,趙某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約定,以上訴人甲公司名下的房屋及阜新國用土地對借款提供擔保,承擔擔保責任,該保證合同內容約定明確、具體,意思表示真實,相對人殷某基於上述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相信趙某正常行使代表權,沒有超越代表權限,故應認定趙某代表甲公司籤訂該合同的行為是有效的,該抵押合同成立且依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