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十幾載 分手爭財產雙方告上法院(圖)

2020-12-20 網易新聞
房子應該歸我!

  
  案情回放  同居十幾載育有一女  籤協議分割房產股票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範某某,女

  李某某和範某某於1989年認識,後雙方發生性關係。1995年1月12日,範某某生育一女孩李某盈。李某某主張雙方是從1990年5月起同居生活,並提交了雙方在一起的照片為證,範某某認為照片只能證明雙方認識,並不能證明雙方同居。範某某主張自己一直住單位宿舍,直至1997年,雙方才開始同居。

  1991年,李某某以範某某的名義購買了深圳市寶安區龍華某花園的四套房屋。1998年9月,李某某又以範某某的名義購買了深圳市羅湖區東門路某商鋪。

  2004年8月12日,李某某和範某某籤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自願分手並對財產進行分割,上述五套房產產權屬於女兒李某盈,李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給其他人,李某某必須即時無條件地將東門某商鋪的產權轉到女兒李某盈名下,房產證歸李某某保管,15年後,李某某需將此房產證交還李某盈自行處理,但使用權歸李某某,直到李某某去世。李某某和範某某在協議中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

  2004年8月18日,範某某將上述房產的產權證原件交給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收條》。範某某於1991年申請了股東代碼卡進行股票交易。2004年8月15日,李某某和範某某籤訂《股票處理協議書》,確認了股票的分割方法。2004年8月18日,李某某和範某某對雙方的股票出售款進行了分配。當天,範某某將股東卡(證券帳戶卡)等資料交給李某某保管。

  2008年,李某某訴至羅湖區人民法院稱,雙方分手後,其一直依照約定支付女兒撫養費及生活費,但範某某一直不肯將《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屬於李某某的五套房產過戶給李某某。2008年1月,李某某得知雙方在清理股票帳戶時,遺漏了範某某名下股東代碼卡內的部分股票未分割。請求判令:一、確認範某某名下五套房產歸李某某所有,並判令範某某將該五套房產過戶至李某某名下;二、將範某某名下股東代碼卡內的全部股票及其分紅分給李某某50%。  

爭議焦點  房產是否過戶股票如何分割?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李某某是否有權要求範某某將五套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二、範某某名下股東代碼卡內的股票是否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三、如果上述股票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裁判理由及結果  協議內容合法有效房歸女兒股票平分

  此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某和範某某對雙方同居的事實、生育小孩及生育時間均無異議,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由雙方協商處理。雙方於2004年8月12日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和8月15日籤訂的《股票處理協議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合法有效,應作為分割雙方共同財產的依據。《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的五套房產歸雙方的女兒李某盈所有,範某某也已將房產證原件交由李某某保管,李某某要求確認上述房產歸其所有並判令範某某將房產過戶至其名下,與雙方的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關於涉案股東代碼卡內股票的分割問題,首先,李某某和範某某1989年相識,李某某於1991年以範某某的名義購買了寶安區某花園四套房產,且雙方於1995年生育女兒李某盈,故範某某主張雙方直至1997年才開始同居生活,可信程度較低,而李某某主張的雙方從1990年5月起同居生活,較為可信;其次,涉案股東代碼卡的開戶時間是1991年;再次,2004年8月15日,李某某和範某某籤訂了《股票處理協議書》,對涉案股東代碼卡內的股票進行了處理和分割,說明範某某認可股東代碼卡內的股票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最後,2004年8月18日,範某某將涉案股東代碼卡和證券帳戶卡等資料交給李某某,亦說明範某某認可股東代碼卡雖登記在範某某名下,但系雙方共有。上述事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涉案股東代碼卡內的股票屬於李某某和範某某的共同財產。《股票處理協議書》中分割的股票並未包括本案爭議的股票,因股東代碼卡在範某某名下,李某某稱無法得知卡內是否有未分割的股票,符合常理,其主張直到2008年才得知雙方有股票未處理,範某某未舉證證明李某某在這之前就知道或應當知道卡內股票的情況,故李某某的請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範某某抗辯稱已過訴訟時效,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股票價格,涉案股東代碼卡內股票價值為1527353.61元,因股票在範某某名下,故應歸範某某所有,範某某應補償李某某股票價值的一半,即763676.8元。據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範某某名下股東代碼卡內股票歸範某某所有,範某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某補償款763676.8元。(記者吳濤通訊員 譚曉鵬)  

法官手記  同居財產分割按一般共有處理

  本案屬於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同居關係,包括廣義的同居關係和狹義的同居關係。廣義的同居關係,是一種基於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係。從這種含義上講,可以形成同居關係的情形很多、範圍很廣,與自己同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形成的都屬於廣義的同居關係。狹義的同居關係,是指一男一女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同居關係雖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婚姻關係又有相似特徵,一般人講的同居關係,通常都屬狹義同居關係範疇。

  同居關係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對於未婚男女同居而發生糾紛,一方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李某某和範某某曾經長時間同居,雖然雙方已終止同居關係,但李某某請求分割的是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何謂「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要界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還需確定的一個要素就是雙方的同居時間。本案中,雙方對於同居開始的時間有異議。李某某稱雙方1990年5月起同居生活,範某某則稱雙方1997年才開始同居。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首先,雙方均確認李某某和範某某1989年相識,李某某於1991年以範某某的名義購買了寶安區某花園四套房產,可以說明從此時開始,雙方已經同居生活,何況雙方還於1995年生育女兒李某盈,因此,法院認定範某某關於雙方直至1997年才開始同居生活的說法可信程度較低,而李某某主張的雙方從1990年5月起同居生活,較為可信。

  確定了雙方開始同居的時間對於認定雙方的共同財產具有重要意義。涉案股東代碼卡的開戶時間是1991年,而此時雙方已同居生活;李某某和範某某於2004年8月15日籤訂了《股票處理協議書》,對涉案股東代碼卡內的股票進行了處理和分割,這就說明範某某認可股東代碼卡內的股票屬於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2004年8月18日,範某某將涉案股東代碼卡和證券帳戶卡等資料交給李某某,更證明了這一點。上述證據形成了完整鏈條,證明涉案股東代碼卡內的股票屬於李某某和範某某的共同財產。範某某主張涉案股票系其姐姐所有,但僅提供了其姐姐的聲明,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法院對此不予採信。

  至於本案中的五套房產,雖然在範某某名下,但《離婚協議書》的可以說明該財產是雙方共同購置的,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第11條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12條規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綜上,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第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第四,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癒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馬瑛)

本文來源:深圳新聞網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相關焦點

  • 未婚同居,雙方分手的,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怎麼分?
    未婚同居是普遍的現象, 同居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為戀愛期間的同居,有的是認為同居就算已經結婚,屬於事實婚姻,還有的是因為婚姻無效,生活期間依法被認為是同居期間等。雖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可能產生財產關係、子女撫養關係或其它債權債務等法律關係。
  • 年輕男女未婚同居後分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遭拒,法院是這樣判的
    【案例改編】23歲的男子張某與22歲的女子李某經人介紹確定戀愛關係,張某給付李某5萬元,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二人同居近半年,同居期間,李某懷孕並做了人工流產手術。後因二人關係不和而分手。
  • 法律專家提醒:未婚同居準夫妻最好籤財產協議
    案例一:房產證證明不了當初購房誰出資  雙方婚前出資購房,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黃先生與章小姐在談戀愛時雙方感情不錯,想想以後反正要結婚,不如趁著房價還不是很高時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當時,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寫了黃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如今,兩人商量離婚,黃先生不承認章小姐購房時出過資。
  • 未婚同居:懷孕打胎造成身體損傷,分手後可以要求男方賠償嗎?
    之後,趙小姐以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向馬先生要求賠償,馬先生覺得感情是你情我願的,兩人協商不成,趙小姐便一紙狀訴將馬先生告到法院,希望法院判處馬先生支付流產期間的手術費用,以及其造成的精神損失費15萬元。 那未婚同居時,女方流產造成的身體損傷,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賠償呢?
  • 法律知識:未婚同居是違法行為嗎?
    在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10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其中男方出資60萬,女方出資40萬,房子登記在餘某名下。雙方在購房後籤訂協議約定:雙方生活在一起要互相信任、相互關照,如一方死亡或者分手,該套房屋即歸對方所有。2015年10月,齊某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同時提出所購房屋應為雙方按份共有,並要求餘某返還其出資款60萬元。
  • 未婚同居期間的財產要如何分割?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改變了不少,以前認準一個人就趕緊結婚,生怕人跑了;現在,未婚狀態下同居10多年,還生了孩子的事並非少見。而且鬧分手的時候,雙方比離婚家庭還要算得細。只是,事實婚姻與法定婚姻有著本質區別,尤其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未必可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解決。那麼,同居關係解除和婚姻關係破裂在分割財產方面有哪些不同?
  • 經典案例 ​▏一對戀人未婚同居又分手,彩禮該不該返還?
    經典案例 ​▏一對戀人未婚同居又分手,彩禮該不該返還?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一對戀人未婚同居又分手
  • 婚姻法對未婚同居的規定有哪些?注意:這5點務必要了解
    ,要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律只會保護合法的婚姻同居關係,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種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非婚姻狀態同居的兩個人不能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關法規法規規定的夫妻之間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
  • 原配告小三,要求返還丈夫贈與的財產!菏澤巨野法院這樣判……
    原配、丈夫和小三本是同村鄰居數年前原配丈夫與小三私奔並非法同居後兩人分手後來兩人分手,原配趙某某將第三者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某返還贈與款10萬元,並提供了王某某贈與李某某的轉帳或交易記錄。庭審中,李某某辯稱,王某某並沒有贈與自己錢款,而是二人同居期間的日常花銷,因此趙某某無權要求返還。同時李某某也提交了自己對王某某的部分花銷證據。雙方對贈與錢款數額爭議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 「分手協議」裡約定歸男方的別墅是女方前夫出資購買,屬於同居財產嗎?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存在同居關係,雙方對此予以確認。原告與被告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並籤訂了協議,因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協議內容履行,故原告的主張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 未婚同居有何法律風險?杭州地區首份《婚姻家事審判白皮書》發布
    ……9月16日,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發布杭州地區首份《婚姻家事審判白皮書》,總結梳理了近4年來法院審結的離婚糾紛、撫養權糾紛、同居關係糾紛等案件特點。  據統計,2016年至2019年期間,上城區法院共審結婚姻家事類案件1460件,4年間審結的此類案件總量基本每年持平。數據顯示,在離婚群體當中,婚後3至7年的離婚率最高;夫妻離婚後,由此引發的共同財產分割、撫養與探望權糾紛成為爭議焦點。
  • 未婚懷孕男方爭撫養權可以麼,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現實生活中未婚男女同居是經常出現的,未婚男女同居的,就有可能出現未婚生子的情況,而未婚生子的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那麼未婚懷孕男方爭撫養權可以嗎?網友諮詢:未婚先孕孩子出生後男方可以爭取撫養權嗎?
  • 未婚同居,女方意外懷孕打胎要求男方賠十萬?法院這樣判……
    可是伴隨著未婚同居的卻是因為女方同居期間,懷孕流產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尤其是在分手之後,女方往往會認為是男方讓自己的身體還有精神方面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所以會以此為由要求對方給予補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那麼這類賠償在法律上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 情侶未婚同居育有一子、合開公司,分手後籤協議有效嗎?
    可惜的是,有些戀人未走入婚姻殿堂,甚至因分割財產鬧得不可開交。那麼,對情侶在戀愛期間共同經營的公司,分手後是否可以主張分割?男方:籤了《分手協議》約定公司財產歸自己,但女方未履約阿全、阿嬌(均為化名)原為情侶關係,於2013年即同居生活在一起,雙方育有一子,一起經營服裝生意。
  • 未婚同居關係(不領結婚證),能否訴求法院解除
    案例:陳某與林某2001年7月自由戀愛,同年10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開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3年6月雙方關係開始惡化,常因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爭吵不斷,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後再未與陳某聯繫,陳某多次尋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見。
  • 關於同居,事實婚姻,說13個法律問題
    答:不登記只能是同居,不是結婚,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就是領結婚證,民間意義上的結婚,是辦酒席,有沒有領結婚證,權利義務大大不同。問題二:辦完儀式後,那財產應該屬於共同財產吧?答:是不是同居非常重要,這個要根據事實,由法院認定。愛情中的男女,到底是戀愛,還是同居,關係巨大。因此,戀愛中的男女在分手時,就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產生糾紛時,第一要弄清楚的是戀愛還是同居。筆者選擇北京市法院的判例,告訴讀者,兩者相差好幾百萬。
  • 戀愛時的共同財產和金錢往來,分手後如何「算帳」?法官講解分割原則
    在另一案件中,李先生與崔女士曾同居近4年,也曾共同購房、還貸。但因全部購房手續均由李先生辦理,分手後,他並不認可兩人曾共同還貸。法院經審理,也認定雙方同居期間的資金往來並沒有明確指向,無法確認崔女士的轉帳記錄系用於償還貸款,且她也並未支付過首付款。故李先生在與崔女士同居期間所購房產不能認定為雙方共有,而應屬於李先生個人所有。
  • 情侶已分手,財產怎麼分?
    雙方雖不需要「離婚」,合意分開就好,但兩個人組建「小家」期間,形成了一定的「家庭財產」,有的甚至負有一定的「家庭債務」,雙方在結束這段同居關係的同時,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同居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按照司法實踐,未婚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則:一、意思自治原則雙方按照自己的意願達成分割財產的協議,根據協議處理財產。這既是說,如果男女雙方和平分手、念及舊情,協商一致達成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分手的時候就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來分配財產。這種是最簡單、最快的財產分割方法。
  • 同居分手有權分配財產?!同居非兒戲,組隊需謹慎|官宣!9月10日489最後一搏,489/491過渡政策已出
    所以,與此同時,許多申請人會準備事實婚姻的關係材料,來證明雙方的關係真實性。但,在澳大利亞,與中國很不同的是,法律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很不一樣。在澳大利亞,事實婚姻,也就是同居,如果滿足條件,雙方分手後,是可以申請分配雙方的財產的。並不是,分手說再見就可以了。今天要和大家分享一個真人真事。有一位優秀的妹子A,雖然只有20歲出頭,但在澳大利亞,已經有了自己的投資房產和副業。
  • 未婚同居違法嗎?與已婚人同居構成重婚罪嗎?有12個法律問題
    ,一方當事人想要解除同居關係,法院為什麼不受理呢?如果因為孩子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同居期間,有其他經濟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決。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