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的共同財產和金錢往來,分手後如何「算帳」?法官講解分割原則

2021-01-08 北晚新視覺網

戀愛時,兩人一起購物消費、買房還貸,逢年過節還包個大紅包,表達彼此的親暱,而一旦沒能走入婚姻,兩人便開始清算「感情帳」。

製圖 王金輝

曾經發出的「520」、「1314」紅包不再承載感情,變成了單純的金錢往來,價值數百萬元的婚房卻搞不清歸屬……這些問題,甚至會讓曾經的情侶在分手後走上法庭。

買房籤協議 分手有依據

2009年6月,王先生和杜女士這對情侶一同購買了一套房屋,支付了12.6萬元的首付款,餘款則由王先生一人辦理的貸款按揭支付。隨後,兩人用王先生的帳戶共同還貸,並籤訂了一份《共有協議》,約定這套房屋屬於兩人共同所有,每人擁有50%的份額。

多年後兩人分手,為這套房又鬧上了法庭。王先生認為,在首付出資時,杜女士僅掏了1萬餘元,因此僅享有房屋9.72%的份額。杜女士自然表示不認可,雖然最終首付款是從王先生帳戶內匯出的,但此前她已預先存入了8萬元,雙方都對房屋享有各自的權利。

法院經審理,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請。而判決的最主要依據,便是雙方籤訂的《共有協議》,因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但如果情侶之間礙於情面,在購房時沒有作書面約定,事情就變得棘手了。在另一案件中,李先生與崔女士曾同居近4年,也曾共同購房、還貸。但因全部購房手續均由李先生辦理,分手後,他並不認可兩人曾共同還貸。法院經審理,也認定雙方同居期間的資金往來並沒有明確指向,無法確認崔女士的轉帳記錄系用於償還貸款,且她也並未支付過首付款。故李先生在與崔女士同居期間所購房產不能認定為雙方共有,而應屬於李先生個人所有。

表達「520」 轉帳屬贈與

相比於購房這種大額支出,情侶日常生活中的小額經濟往來則更難釐清。王某和舒某從2018年6月相識起,在幾個月內分分合合,最終徹底分手。但就在這幾個月裡,王某多次向舒某轉帳十餘筆,共計20餘萬元。

雙方分手後,王某起訴至法院,稱此前有13萬餘元的轉帳是他給舒某的借款。而部分轉帳的備註只是王某表達愛意的方式,不影響這筆錢屬於借款的性質。

舒某則拿出了雙方的聊天記錄,其中,王某曾主動表示「別給我退回來啊」、「這是給你的,即使你不嫁我我也不會要的,放心吧」、「這是贈與,我樂意給的」。舒某認為這些錢屬于贈與,不應返還。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雙方處於戀愛甚至談婚論嫁關係期間,王某陸續主動轉帳3萬餘元且未出具借條,並主動表示這些錢屬于贈與,其中還包括「520」等特殊金額,可見雙方沒有借款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剩餘的10萬元款項往來發生在雙方發生矛盾分手的次日,雖然此後雙方因此短暫和好,但不久後再次分手,故王某要求返還這筆款項於法有據,法院最終判決舒某應返還王某共計10萬元。

同居關係立法時機尚不成熟

有人曾提出,情侶之間存在著親密關係,卻不受《婚姻法》的保障,希望國家能儘快對此予以立法。10月18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記者會上,全國人大法工委新聞發言人臧鐵偉表示,如果法律上對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認可,將會對現行婚姻登記制度形成衝擊。考慮到未婚同居中財產分割、撫養權等問題在社會上還沒有達成共識,因此立法時機尚不成熟。

「同居關係這個問題,其實不完全是法律問題,中間摻雜著道德、情感等太多法律之外的東西。」作為審理具體案件的法官,宋毅庭長表示,同居關係不同於較為穩定的婚姻關係,情侶雙方共同生活,也並非一定是以走進婚姻為目的,甚至還會存在侵犯他人權利的同居關係。而這些情形中,除了客觀的財產問題外,對情感的價值選擇、判斷是無法明確界定的。

因此按目前法律規定,同居情侶的財產分割與一般人之間財產的處理沒有區別,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協議,則分割時以按份分割為原則,即各自的財產屬於各自所有;共有財產則按出資比例確定各自所有財產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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