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8月24日訊 兩人相戀、訂婚,期間互送禮物、轉帳、發5200元紅包,訂婚時還給了8萬元禮金,但在臨結婚時兩人分手了,這些錢該怎麼處理?嶽陽一對曾經的戀人因為對此談不攏,男方把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的這些花費。
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今日,法院通報了案情。
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鄭姝
訂婚後鬧分手,男方起訴「算帳」
今年3月,嶽陽人蘇某和沈某經人介紹相識,很快墜入愛河,當月就按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男方蘇某在家宴請了女方多名親友,還按風俗給了這些親友禮金與禮物。之後,蘇某還給沈某的支付寶及銀行卡轉帳三次合計8萬元。
兩人在戀愛交往過程中,雙方都給對方買了不少禮物,蘇某多次轉帳520元、5200元給沈某。
誰知好景不長,兩人由於相戀時間不長,沒有深入了解,生活中磕磕絆絆,經常吵架。訂婚一個月後,因雙方觀念、意見不一,終止了戀愛關係。而分手後,蘇某向沈某討要訂婚禮金及其他支出,沈某認為這些錢不應該還,兩人發生分歧,蘇某把沈某起訴到臨湘市人民法院。
法院:返還彩禮,「520」紅包無需歸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給付彩禮是我國的民間婚俗,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為的給付,從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本案中,原告蘇某贈與女方彩禮8萬元是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現在兩人戀愛關係已經結束,女方應當返還男方給付的彩禮8萬元。
而在兩人戀愛過程中,蘇某向沈某發的微信紅包、轉帳「520」與「5200」,屬於聯絡感情、表達愛慕之情的贈與,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故紅包繫戀愛期間的贈與,女方無需歸還。
訂婚時,男方給女方親屬打發的紅包、香菸、雨傘等屬於人情往來,不屬於彩禮,也並非女方佔有,對於蘇某要求沈某返還該部分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戀愛過程中,兩人之間的互贈紅包、衣服、戒指、禮品,這些都是戀愛期間的自願贈與情形,雙方都不能主張返還。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沈某返還原告蘇某彩禮8萬元,駁回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連結:
戀愛期間資金往來,要這兩條件才算借款
法官介紹,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會有大量資金用於共同消費、互贈禮物、互相之間轉帳以及借款。
共同消費、互贈禮物即使一方支出較多,但都屬于贈與性質,分手後原則上也不能要求另一方返還。
為了表達愛意,男女雙方會在特殊時間轉帳特定金額,如七夕、情人節轉帳或者發紅包520元、1314元等,這些同樣視為表達愛意的贈與,不能要求返還。
如果戀人之間轉帳要認定為民間借貸,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借貸合意,即一方想借,另一方願意借;二是要有款項支付,即這筆錢有真實轉帳記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借出資金的一方最好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書面的形式確定雙方借貸的合意,寫明借款事實、借款緣由等。考慮到男女朋友間親密關係,有些人難以開口要求對方寫借條,可以在轉帳時註明「借款」,對話中雙方商定還款時間等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