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收520元紅包分手後要不要還 看法官怎麼說

2020-09-03 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

來源:華聲在線

戀愛時收520元紅包分手後要不要還

臨湘法院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看法官怎麼說

華聲在線8月24日訊 兩人相戀、訂婚,期間互送禮物、轉帳、發5200元紅包,訂婚時還給了8萬元禮金,但在臨結婚時兩人分手了,這些錢該怎麼處理?嶽陽一對曾經的戀人因為對此談不攏,男方把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的這些花費。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今日,法院通報了案情。

今年3月,嶽陽人蘇某和沈某經人介紹相識,很快墜入愛河,當月就按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男方蘇某在家宴請了女方多名親友,還按風俗給了這些親友禮金與禮物。之後,蘇某還給沈某的支付寶及銀行卡轉帳三次合計8萬元。

兩人在戀愛交往過程中,雙方都給對方買了不少禮物,蘇某多次轉帳520元、5200元給沈某。

誰知好景不長,兩人由於相戀時間不長,沒有深入了解,生活中磕磕絆絆,經常吵架。訂婚一個月後,因雙方觀念、意見不一,終止了戀愛關係。而分手後,蘇某向沈某討要訂婚禮金及其他支出,沈某認為這些錢不應該還,兩人發生分歧,蘇某把沈某起訴到臨湘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給付彩禮是我國的民間婚俗,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為的給付,從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本案中,原告蘇某贈與女方彩禮8萬元是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現在兩人戀愛關係已經結束,女方應當返還男方給付的彩禮8萬元。

而在兩人戀愛過程中,蘇某向沈某發的微信紅包、轉帳「520」與「5200」,屬於聯絡感情、表達愛慕之情的贈與,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故紅包繫戀愛期間的贈與,女方無需歸還。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沈某返還原告蘇某彩禮8萬元,駁回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鄭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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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戀愛期間的轉帳,分手後能否要回?
    戀愛期間的轉帳,分手後能否要回?薛藝霞法官對男方進行仔細詢問後,告訴男方在戀愛期間給女方有些費用是不能要回的,最後男方同意女方歸還自己一部分轉款,女方也同意歸還男方8000元調解結案。
  • 戀愛期間發的紅包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
    前兩天接到一個諮詢的案件,甲方和乙方在朋友之間聚會時認識,不久兩人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男方經常給女方發紅包、微信轉帳,合計十萬左右,其中轉帳的數額有520元、999元等,並附言「愛你喲」、「拿去吃飯」、「親愛的生日快樂」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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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4、520、1314520紅包必不可少不過,一旦分手,愛情消失了,出校門後,兩人各自忙自己的生活,交往並不多,2018年春兩人因為一個偶然的機會交往,確定了戀愛關係。熱戀期間,每逢紀念日、節日和小娟的生日,小峰都會向小娟轉款表達愛意。但好景不長,幾個月後,小娟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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