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七夕,金風玉露一相逢,便勝卻人間無數。當代模範情侶,一邊要有「坐看牽牛織女星」的浪漫,一邊還要有給心愛的人發「520」「1314」「5200」的實際。不過,昨天是真心愛你發出的紅包,今天是真心吵架要鬧分手,尤其是,一方在戀愛中有欺騙行為,發出的紅包能否要回?26日,記者採訪到多起案例,以案說法,看看情侶間那些紅包、轉帳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案例1】戀愛談幾年發現是「大姐」?小夥子索要轉帳紅包及蘋果手機等
張先生是個「80後」,他2016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彭女士,兩人隨後確定戀愛關係。彭女士聲稱跟張先生年齡差不多,並發來有身份證照片,但隨著接觸中發生的種種,讓張先生覺得彭女士沒有說實話,經查詢及多方打聽,發現彭女士身份證照片系偽造,她實際比張先生大10歲以上。
感覺受騙的張先生決定分手,並要回自己這幾年送給彭女士的紅包及禮品,包括各種微信紅包、蘋果手機、戒指、名牌表等。彭女士雖然答應還,但一直沒有行動。張先生沒有秉承「買賣不成仁義在」的傳統思想,而是將其告上法庭,索要上述財物。
【判決】手機等應當返還,紅包視為贈與不得要求返還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原被告長期以戀愛關係相處,原告在戀愛期間交付被告使用的蘋果手機、手錶、金戒指等價值較高的物品,基於被告在戀愛期間的身份,被告可無償使用。原、被告雙方在戀愛關係終止後,被告應當將上述物品返還原告。被告經催要後未返還原告上述物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手機、戒指、手錶等請求,予以支持。
原告戀愛期間通過微信向被告轉帳和發紅包形式支付金額較少的款項為原告向被告的贈與,原告轉移支付後不得向被告主張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高達萬元以上的微信轉帳紅包沒有被法院支持,但在這起糾紛中有500元被支持了。法院認為, 2018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元,系用於保養車輛,被告應當返還。
【案例2】交往期間女朋友「劈腿」,能否要回6萬餘元轉帳紅包?
王先生此前在健身房認識了漂亮的「90後」姑娘芳芳(化名),兩人隨後確定戀愛關係。戀愛期間,王先生時不時就發紅包討美女歡心,各種節日大小紅包不斷。
然而,王先生發現,芳芳在跟自己談戀愛期間,還有其他男朋友,且談戀愛短短1年多,芳芳以各種理由讓他轉帳多達6萬餘元,這讓他有一種上當的感覺。芳芳則表示,談戀愛就是談戀愛,跟其他男生一起鍛鍊,王先生都知道。兩人鬧分手後,芳芳要求王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諾書一份,承諾書載明:「我承諾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間給過芳芳的所有支出開銷以及轉帳紅包都屬於自願行為。」
不過,隨後王先生將芳芳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償還微信轉帳45185元、支付寶轉帳17500元,共計人民幣62685元。
【判決】戀愛期間自願轉帳,應視為無償贈與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涉案款項均系在原、被告戀愛期間,原告通過微信轉帳、微信紅包、支付寶轉帳支付給被告的,且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諾書自認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轉帳紅包均系自願,涉案款項應視為原、被告在戀愛期間,原告給被告的無償贈與。原告主張涉案的62685元為借款,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系借貸關係,且被告不予認可涉案款項為借款,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遂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說法】情侶間那些紅包、轉帳在法律上這樣定性
情侶間那些紅包、轉帳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記者諮詢法律界人士了解到,一般原則,戀人之間的紅包、轉帳很特殊,是贈與還是借貸,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從司法實踐來看,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兩百元及以下的紅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通常被認為是用來表達愛意。
針對那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帳來說,在特殊節日裡轉帳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根據生活經驗,也一般可以認定為贈與,不作歸還處理。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方的訴求。
那麼,情侶之間的轉帳就無法認定為借貸關係嗎?也不是。正如案例一中500元的保養車輛費,被法院認定為借款,需要償還一樣,對於大額的轉帳,即便雙方系熟人關係,包括具有親密關係的情侶,對於往來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雙方應說明白、講清楚款項的性質,避免事前礙於情面模糊款項的定性,事後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生糾紛。
來源:大河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