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女方出于贈與、共同生活等目的,往往會在房產上加上對方的名字。而房價居高不上,在戀愛不成要分手時,房子又該如何分割呢?
2018年6月,張某和李某一見鍾情,迅速墜入愛河。戀愛期間,張某為了證明自己對李某的感情,將自己全額出資200萬元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兩人名下,並且購房合同上也寫上了兩人的名字。
房子交付後,李某忙於裝修,但這時候張某因為工作原因結識了另外一名女性並交往。後張某要求和李某分手。
李某非常生氣,要求張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並要求房屋一人一半。
張某卻認為,房子是自己出錢買的,李某無權要求分割房屋。
之後,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均等分割房屋,由張某支付自己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
最後雙方同意調解,張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房屋折價款43萬元。
本案中,雙方屬於戀愛關係。根據《物權法》第103條的規定,若共有人對於共有的財產無約定或約定不明,除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而戀愛關係不屬於家庭關係的一種,且雙方並未約定房屋由兩人共同共有,則應認定為按份共有。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按份共有形式的財產,除非共有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按份共有人隨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張某和李某分手後,屬於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李某是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的。但是,由於房產價值較高,如果完全均等分割,則對全額出資的一方確實不太公平。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條規定:「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般以10%~30%的份額為宜。」
因此,本案的處理結果最終也符合上述文件的精神。
為避免出現和以上案例同樣的情況,戀愛期間買房的話,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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