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麗
編輯|王書博
導讀: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對性觀念也越來越包容開放,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登記結婚之前就一起同居的現象被很多人普遍接受。他們「老公」、「老婆」親暱的稱呼,一起相互陪伴,一起工作、生活,組建「幸福的小家」,最終可能會走進婚姻的殿堂。
然而,總有一些男女朋友的感情從如膠似漆走到黑暗的盡頭,不得不各奔東西。雙方雖不需要「離婚」,合意分開就好,但兩個人組建「小家」期間,形成了一定的「家庭財產」,有的甚至負有一定的「家庭債務」,雙方在結束這段同居關係的同時,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同居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
按照司法實踐,未婚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雙方按照自己的意願達成分割財產的協議,根據協議處理財產。這既是說,如果男女雙方和平分手、念及舊情,協商一致達成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分手的時候就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來分配財產。這種是最簡單、最快的財產分割方法。
如果雙方未達成協議,對於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有區分財產的性質,是共同所有還是個人所有。如果是共同所有,則是平均分割,、;如果是個人所有,誰的財產就歸誰。比如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因繼承、贈與、人身關係等途逕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屬於個人所有,是誰的就是誰的。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一家公司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為按份共有,則按照出資份額享有權利;如果查明為共同共有,則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男女雙方在分割財產時,男女雙方無法證明財產的性質屬於共同共有還是個人所有的,就按照一般共有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在同居關係中,女性屬於弱勢群體,需要照顧女性和兒童一方的利益進行分割財產。如果在同居關係中,一方存在「出軌」、暴力等過錯導致分手的,需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進行分割財產。
相愛時如膠似漆,分手時冤家路人,為了更好保護雙方利益,新邦律師提出以下同居期間需注意事項:
1.男女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約定財產歸屬、分配以及意外懷孕的責任等。
2.若雙方的財產沒有約定,對自己出資購買的物品保留好相關的書面憑證,比如發票、合同等。
3.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大宗器物,保留好必要的出資證明。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尤其是大件或者貴重物品,明確好贈與給誰的,必要情況下採用書面贈與方式。
君子之交淡如水,情人相交算細帳,感情相倚並不一定要財物不分,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只有打破日常情感的心理束縛才能在分手時捍衛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