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30日消息(記者李思默)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為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社保繳費負擔,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實施期限。
目前,全國有18個省份和3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社保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那麼,與2月份出臺的階段性減免政策相比,新的延長政策都有哪些特點?實施期限又是如何規定的?《通知》中還有哪些問題需要重點關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今年2月,人社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曾印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而為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社保繳費負擔,6月22日,人社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又印發了《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副司長王發運表示,與2月份出臺的階段性減免政策相比,新的延長政策實施期限更長,受益面更廣。王發運說:「2月份出臺的階段性減免政策對中小微企業免徵5個月,新的延長政策對中小微企業再免徵6個月,靈活就業人員自願暫緩繳費,允許補繳的時間最長到明年底。不僅企業的社保繳費負擔減輕了,按照繳費基數下限繳費的低收入企業職工以及各類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從中受益。」
王發運介紹,新的延長政策實施減免的社保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不包括職工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新的延長政策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參保企業及其職工、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及其職工等,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不在政策範圍之內。」王發運說。
對於新的延長政策實施期限具體如何規定?王發運表示,新政策明確,參保單位類型不同,享受的減免政策和期限也不同。「對中小微企業實行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政策,執行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底;對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政策,執行期限延長到2020年6月底;對湖北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執行到2020年6月底。」
王發運進一步解釋,減免的社保費嚴格界定為政策實施期內所對應的當期三項社保費,預繳、補繳、清欠等其他性質的社保費不享受減免政策,但預繳、補繳、清欠等所對應的社保費屬於實施期內的除外。王發運說:「對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徵的是2020年7-12月單位應繳的社保費。對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徵收的是2020年5、6兩個月單位應繳的社保費。這些單位如果已經全額繳納了5、6月份的三項社保費,那麼在本地具體實施辦法正式出臺後,社保機構和稅務部門將根據參保單位意願和選擇,既可以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以退回。」
此外,王發運表示,新的延長政策同時提出,各省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王發運介紹說:「目前,全國大多數地區還沒有公布本地今年個人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個別已調整今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並徵收社保費的地區,應根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做後續處理,涉及退抵費的,要按規定做好退抵費工作。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選擇自願暫緩繳納社保費的,不需要履行申請手續。對2020年度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王發運還特別提醒,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還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大部分地區正在推進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稅務徵收和社保機構徵收並存。各地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實施期限、實施辦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異,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要關注了解本地實施辦法,依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