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於真實案例,為方便閱讀,採用化名進行敘述。
基本案情回放:
居住在北京的老北京人楊米夫婦,在朝陽區的一個村子裡有一個大院,院子有十幾間自由住房空置,於是夫婦倆便將其出租出去。
這一日,來了六位長相秀麗,打扮時髦的年輕貌美女子要租房子,楊米夫婦自是極為高興,一下子租出去了6間房屋,也是極好的事。
之後,楊米夫婦按時收著房租,倒也平靜,只是經常見各位貌美女子領著不同的陌生男子進出出租屋,夫婦倆倒也懶得管。
直到有一天,有警察找上了門,告知楊米夫婦,他們的六位美女租客在從事賣淫活動。
楊米夫婦一聽,想著他們從事這等行為又不會破壞他們的房子,也不會不交房租,更不是他們組織的活動,於是便不以為意。
在被民警警告兩次後,楊米夫婦仍無動於衷,同年 10 月 17 日 11 時許,民警將從事賣淫活動的六位美女租客抓獲,當日同時將楊米夫婦抓獲。
經法院審理,認為楊米夫婦法律意識淡薄,在物質利益驅動下,出租房屋為多名賣淫者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且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判處二人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
茶餘說法
楊米夫婦的行為,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也規定了房屋出租者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一般房屋出租時候,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查,要對租客的身份以及行為進行盡職調查,如果疏於管理的話,如果承租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房東一般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一般不會入刑定罪。
只有隻有對於確實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且出租者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楊米夫婦長期出租自有住房為
賣淫者提供場所,其本來就知曉了租客的違法行為,更是在民警兩次警告後仍然肆意妄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相對於臨時的、偶發的、一次性的容留行為,已具有極大的危害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容留」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包括提供固定的或者不固定的、短期的或者長期的賣淫場所。
這種場所,可以是自己的房子 也可以是經營場所,也可是自己管理範圍內的場所,甚至是汽車等流動性的場所。
而這種行為,不僅僅是指主動找來小姐,主動發展違法業務,而是只要是故意就可以,即明知自己是為他人從事賣淫活動提供了場所,仍希望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綜上來看,楊米夫婦明知六位美女租客在從事違法活動,仍然放任這一行為,屬於故意,而且提供了場所,構成了容留賣淫罪。
出租房屋不是說就可以做「甩手掌柜」,對房屋承租者不僅有事前審核職責,事後還有管理其部分行為的職責。
一旦發現租客有違法犯罪活動,不應無動於衷,而應該及時尋求公權力幫助,並及時止損,避免深陷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