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今報
女兒的《柳州市小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以下簡稱「素質報告書」)上,「父親」一欄寫的是繼父的名字。廣西柳州市民李某得知此事後,感覺人格受到了侮辱,名譽權受到了侵害,於是將前妻和女兒就讀的學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將女兒素質報告書中「父親」一欄改成他的名字,並向前妻和學校各索賠5000元。前不久,廣西省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雙方爭議:父親一欄該填誰
李某與覃某有過一段婚姻,兩人的女兒小李於2010年出生。2013年8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2017年9月,覃某與現任丈夫韋某登記結婚。此後,李某與覃某曾對女兒的撫養及探視問題產生爭議。經法院判決,女兒小李由覃某撫養,跟隨母親共同生活。
小李就讀於柳州市柳北區的一所小學。李某無意中發現,女兒的素質報告書上家長姓名一欄記載父親為韋某,母親為覃某。李某認為,女兒素質報告書上填寫的是繼父的姓名,對他這個親生父親造成了侮辱及精神損害,於是將前妻和女兒就讀的學校一起訴至柳北區人民法院。
李某請求法院判令:學校和覃某將小李素質報告書上,「家長姓名」中「父親」一欄的內容,由「韋某」改為「李某」;學校和覃某分別向他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判決書部分截圖
一審判決:填寫繼父並無不妥
柳北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與覃某原是夫妻關係,共同生育女兒小李。雙方離婚後,覃某與韋某再婚,小李與韋某形成擬制血親關係,即繼女與繼父的關係。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韋某作為繼父,對小李亦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小李的素質報告書上父親姓名一欄填寫韋某的名字,並無不妥。
法院還指出,覃某和小李就讀的學校不構成對李某人格權的侵害,加上李某並不能舉證其社會評價因此而降低,李某以覃某、被告學校侵害其人格權或名譽權為由,要求修改小李的素質報告書信息及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柳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李某表示不服。於是向柳州中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他一審時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6月11日,柳州中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李某在該案審理中表示,女兒的素質報告書家長姓名一欄記載父親姓名為韋某,會導致他人誤認為李某被剝奪了對女兒小李的監護權,或者導致他人誤認為小李的親生父親已經逝世,從而使他受到侮辱及精神損害,而且因為此事也導致他在單位被同事恥笑。
李某還提出,婚姻法雖然明確了「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但並沒有剝奪親生父母的權利與義務,而且就公序良俗與傳統觀念而言,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親生父母,隨意改變父母的姓名不利於孩子形成正確的道德觀、價值觀。
覃某說,女兒小李跟隨她和韋某一起生活,為了便於共同撫養照顧女兒,填寫小李的素質報告書時,在父親姓名—欄寫了小李繼父韋某的名字,這沒有侵犯李宏發的任何權利,不影響他作為父親應盡的照顧義務。
被告學校辯稱,小李的素質報告書上填寫的父親信息,是為了便於學校管理,屬於小李的個人信息。小李素質報告書父親姓名一欄記載父親為韋某,並未對李某造成任何侮辱及精神損害。而且,該信息是覃某填寫的,與學校無關。
判決書部分截圖
柳州中院審理後認為,素質報告書作為小李的個人資料,不對社會不特定人群公開。覃某在小李的素質報告書中父親姓名一欄填寫韋某的名字並無不妥,且未對李某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也未侵害李某的人格尊嚴。於是,柳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