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11月29日報導,近日,廣西柳州當地法院對一起案件作出最終判決。
該案中,男子李某無意中發現自己10的女兒在填寫學校資料時將"父親名字"一欄填上了其繼父的名字,他忍無可忍將前妻與學校告上法庭。
男子李某與前妻覃某的女兒於2010年出生,但是由於感情原因,李某與前妻在女兒3歲多,也就是2013年離婚。
2017年,覃某帶著7歲的女兒嫁給現在的丈夫韋某,期間對於女兒的撫養和探視問題,兩人出現過分歧,法院判決女兒歸媽媽覃某撫養。
李某無意中發現在當地某小學上學的女兒填"小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父親姓名"一欄竟然沒有填寫自己的名字,而填的是前妻現任丈夫韋某的名字,作為女兒的親生父親,他感覺自己被侮辱了。
越想越氣的他將前妻與女兒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學校在"發展報告書上"填上自己的名字;並聲稱這對自己造成了"人格侮辱與精神損害",要求前妻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5000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雖然李某與覃某有過婚姻關係,並共同撫育女兒,但是覃某現在與韋某結婚,韋某與女兒小李"形成擬制血親關係",他對小李也有撫養義務,因此,"父親姓名"一欄寫繼父韋某的姓名並無不妥。
李某的前妻認為小李是李某的親生女兒沒錯,但是現在韋某在與她共同照顧女兒,所以為了便於撫養,小李的父親姓名寫成韋某沒有對李某的權益造成侵害,也並不會影響"不影響李某作為父親應盡的照顧義務"。
同時,法院稱認為小李就讀的小學沒有對李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李某也並不能舉證證明這一行為對他的社會評價造成侵害。因此,覃某和小李就讀學校並沒有對李某的"人格權或名譽權"造成侵害。
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李某訴訟請求,後李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該案件二審維持原判。
對於此案,有不少網友認為,李某是女兒的親生父親不假,但填繼父的姓名也沒什麼,這樣鬧到法庭上,對10歲女兒造成的傷害最大。
(綜合南國今報等報導)
編輯/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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