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5000元還要贍養費?八旬老父將子女告上法庭

2020-12-18 東北網

東北網4月22日訊 「父親每月有5000多元的退休金,根本就花不完,法院為什麼還要判我們給他支付贍養費?」4月12日,在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召開的婚姻家事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上,庭長王洪宇向記者介紹了這個案例,並對這起案件中當事人的疑問進行了解答。

八旬老父將子女告上法庭

82歲的秦玉東有二子一女,每月的退休工資5000多元,老伴兒去世後,與女兒秦陽生活在一起,後與大兒子秦光一起生活。2018年11月,秦玉東因生病住院花去5萬多元,擔心存款所剩不多,醫藥費不足,將來還要僱保姆照顧自己,於是,他要求子女們每人每月給自己1200元贍養費。可三個子女認為,父親的退休金足夠生活費了,將來父親生病時,三人可以均攤醫藥費,沒有同意父親的請求。秦玉東一氣之下,將三個子女起訴到讓胡路區法院,要求他們每人每月支付1500元贍養費。

贍養協議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今年1月中旬,讓胡路區法院婚姻審判庭庭長王洪宇審理此案。在庭審中,秦玉東的兒子秦亮稱,父親與大哥秦光於三年前曾籤訂父子贍養協議,協議內容為父親秦玉東自願將原單位福利分房的購買權贈予長子秦光,由秦光自籌資金購買,購買房屋後,父子一起居住,父親工資自行支配,如有剩餘,對秦光生活給予一定的幫助。秦玉東與秦光在協議籤字處籤字。

秦亮當場出示了這份證據,並稱,既然這份贍養協議中已經對父親的贍養問題進行了約定,他就不需要贍養父親了,更沒有理由支付贍養費。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贍養協議是原告與秦光的真實意思,內容合法,對協議籤訂的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該協議的效力,並不能免除其他兩位被告法定的贍養義務,當原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原告仍有權向兩位被告要贍養費。

法院:父母經濟條件好與子女支付贍養費不衝突

庭審中,秦陽提出,父親80多歲了,每月退休金5000多元,還享受醫保,這些錢他根本花不了,不應該再向兒女要贍養費了。

針對這個問題,王洪宇在判決書中寫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應當對老人提供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照料。原告現已年邁,且無勞動能力,三個被告作為原告的子女,對其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根據此規定,原告起訴要求三個被告負擔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但原告要求的贍養費數額,應結合其身體情況、當地消費水平、其他實際需要以及子女收入水平等情況,酌情考慮。

原告本人雖有退休工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原告年邁,體弱多病,日後僱人看護、租住或購買住房、治療疾病等方面仍有需求,三個被告對原告未來的生活、疾病治療、精神需求等方面負有法定的義務。

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對原告訴訟請求酌情予以支持,由三個被告自2019年2月份起,每人每月向原告秦玉東支付贍養費1000元。

王洪宇說,很多人一直有一個誤區,認為只有父母需要時,自己才會給他們贍養費,卻忽略了法律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慰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子女不能因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就對父母的贍養要求置之不理。(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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