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現
被告小高系原告老高之長子,原告近幾年年老多病,由次子來接濟維持生存。原告老高因突發腦內出血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5日在武警部隊特色醫學中心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共花費69184.77元,次子支付一半醫療費用,要求另一半由長子小高支付。被告小高辯稱,成家後父母對自己不聞不問,卻對弟弟一家照顧有加,對於老高住院一事並不知情,且自己父母有經濟能力,不同意承擔醫療費。無奈之下,七旬老人一紙訴狀將長子告上法庭。
裁判結果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高是一位72歲高齡的老人,已經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收入,長子小高應該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故老高要求小高支付34590元的醫療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望被告小高能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切實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
以案說法
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子女給付父母贍養費,不是隨隨便便找個藉口,想賴就能賴掉的。在本案中,被告小高作為原告老高的長子,無論是從道德倫理還是法律規定上,都應當主動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在父親年老體弱且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和其弟弟一起共同承擔贍養義務,使父親能夠安度晚年、幸福生活,在被告小高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卻推諉履行的情況下,老高有要求其給付贍養費、醫療費的權利,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敲黑板·民法典來嘍
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作者:劉瑩瑩
來源:研究室 | 編輯:王豔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