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性侵女童案,來自最高檢的抗訴

2021-02-09 央視網

多年前,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北方某省一個村裡發生,受害者當時還不到12歲,而侵害她們的竟然是老師。這起案件前後歷經6年4次審理,這是一宗怎樣的案件呢?

這是位於北方某省一個村裡被廢棄的鄉村小學。5年前,受到這起發生在校園內性侵案件的影響,學校從當地搬離。然而曾經在這所學校裡的遭遇,卻成為多名女生無法抹去的傷痛。

△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以下隱去了事發的地點與全部涉案人的個人信息,被害人的名字將用英文字母ABCD等來指代。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這是一個鄉村小學班主任強姦猥褻女學生的案件,這個被告人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將本班的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帶到沒有人的宿舍、澡堂、辦公室,甚至帶到校外,進行猥褻和強姦。

當偵查人員詢問被侵害的女生A時,她說曾經把自己遭到班主任秦某性侵的秘密告訴過同班的幾名同學。班級裡的幾名女同學也對A說,秦老師也曾經對她們實施過侵害。就這樣,警方在偵查的過程中發現除了A,還有六名女生遭到秦某的侵害,她們都是秦某班上的學生,時間竟長達一年之久。

偵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等機會,分別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對女生A和B實施強姦;多次猥褻ABCDE五名女學生,猥褻F、 G兩名女學生各一次。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當地所在的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對案件全面細緻的審查,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對被告人秦某提起公訴。

2013年9月,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第一次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秦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第一次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秦某並未提出上訴。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

2013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重審。

2014年11月,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以同樣的罪名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這一次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無罪。

2016年1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這次的二審結果與此前認定有所不同。

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訴訟程序合法,但對強姦罪部分量刑不當。以秦某犯強姦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與其犯猥褻兒童罪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案件二審辦案檢察官助理 商琳琳: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犯強姦罪,但沒有認定構成情節惡劣,認定被告人猥褻兒童罪,沒有認定構成公共場所當眾猥褻。

依據《刑法》的規定,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此,省檢察院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以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主要理由之一是對被告人秦某的強姦罪沒有認定「情節惡劣」。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檢察官 王海:我們認為這個案件強姦犯罪情節惡劣。根據《刑法》的規定,強姦犯罪,包括強姦婦女和姦淫幼女,具有五種加重情形的,應當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這個包括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強姦多人、輪姦等五種具體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七種具體情形。

檢察機關認為,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職責的人民教師;犯罪對象為不滿12周歲的幼女學生;犯罪地點在農村寄宿學校或秦某家中;性侵時間持續近半年;強姦二人,總次數達到「多次」;犯罪引發被害學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學等嚴重後果;秦某拒不認罪,且案發前專門叮囑被害人不要指認他犯罪,毫無悔罪之意。綜合來看,秦某具有《性侵意見》第25條所列的多項「從嚴懲處」的情節,綜合全案主客觀因素,符合「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加重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等相對公開的場所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屬於「公共場所當眾犯罪」。

辦案檢察官認為:雖然有關規定沒有列明集體宿舍是「公眾場所」,但這樣一間大寢室,和教室一樣是校舍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眾多學生同時共同使用,只有特定老師可以進去查寢,應當認定為特定的公共場所。被告人秦某在宿舍,在眾多學生就寢時,對學生實施的侵害屬於公共場所當眾猥褻。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這一案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審議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列席會議並發表了意見。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部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犯強姦罪情節惡劣,改判無期徒刑,認定被告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對猥褻兒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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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子睿 責任編輯:張敉瑞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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