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資深評論人;本文系荔枝新聞客戶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那些企圖把魔掌伸向未成年人的「怪叔叔」,不要以為死不承認就可脫罪,現在「零口供」一樣可以定罪。
日前,有關部門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2017年6月,湖南岳陽的小英(當年不滿14周歲),遭到鄰居李某兩次性侵。但是,她的母親精神失常,父親常年在外打工,她一直不敢將被侵害的事情告訴家人。直到有一次李某到小英家中時,家人發現小英神情不對,經詢問,小英才將被侵犯的事說出,之後司法機關介入立案調查。
李某面對指控拒不認罪,全程「零口供」。在提交法庭的客觀證據和直接證據較少的情況之下,法官發現小英的陳述符合被害人的心理認知和記憶規律,反映的情況能夠與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證明小英被侵害的事實。最終,李某因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其中很多是熟人作案。特別是教師、教練、監護人、親屬等,他們利用自身的權威地位,威逼利誘受害者。而未成年人(特別是幼女)性保護意識不強,很多時候被性侵了還是以為是和大人「玩遊戲」,可能在很久之後,才意識到自己被性侵,或者是由家長發現被性侵。這就帶來了證據困局:一方面,作為定罪最重要的客觀證據、直接證據已經滅失了——性侵時的傷痕已經痊癒,精斑、口水等DNA物質已經湮滅;另一方面,遭到性侵的未成年人因為年齡較小,表達能力差,再加上案發時間久遠等原因,具體的案發時間和地點可能無法還原。
這恰恰是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案的尷尬現實。法律應該給被性侵未成年人撐腰,不能讓「怪叔叔」逍遙法外。但是司法是講證據的,哪怕對於「怪叔叔」也必須適用無罪推定的原則。一邊是被傷害的未成年人,一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那麼證據該怎麼認定?如何做到杜絕《素媛》的罪行,也要避免《狩獵》式的冤案?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其中的「齊某猥褻、強姦案」 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證據審查提供了新標準。齊某是小學的班主任,對班裡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實施猥褻強姦,但是,齊某一直拒不認罪,而直接證據只有被害學生的陳述。
此案最終由最高檢抗訴到最高法,堪稱「殿堂級別審判」,也確定了未成年人性侵案證據新標準: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於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審查言詞證據,要結合全案情況予以分析。根據經驗和常識,未成年人的陳述合乎情理、邏輯,對細節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雙方關係不存在誣告可能的,就應當採納未成年人的陳述。
在齊某案中,多名被害人對於細節的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如齊某實施性侵害的大致時間、地點、方式、次數等內容基本一致,「具體表達存在不盡一致之處,完全正常」,此時就可以定罪了。
同理,在審理嶽陽「小英案」時也要適用從寬的證據規則,哪怕沒有直接的DNA鑑定證據,但審視被害人陳述,注意陳述的前後一致情況,研判其陳述受到非法侵害的各種細節(性侵的具體細節,一般兒童是難以編造的,特別是第一次給警方做筆錄時),進而排除掉誣陷的可能性(比如兩家之前有沒有矛盾),再加上加害人可能有瀏覽未成年人色情網頁、檢索「強姦幼女會判幾年」之類補強證據,就足以形成證據鏈,將性侵者釘在法律的恥辱柱上。
「特別的愛給特別的你」,根據性侵未成年人案的特殊性,適用從寬的證據標準,哪怕「零口供」也可以定罪,法律就要這麼為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撐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