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紀】零口供如何定罪

2020-10-13 淮濱縣委政法委

零口供如何定罪

從深圳市一起司法工作人員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充當保護傘案件說起


編者按

這是一起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保護傘」的典型案例,也是一起以「零口供」定罪的瀆職犯罪案件。「零口供」如何定罪?如何在「零口供」情況下全面客觀取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從而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劉巍作為從事110接處警工作的民警,是否具備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劉巍充當「保護傘」對其量刑有何影響?我們特邀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分析。

特邀嘉賓


陳英良 深圳市光明區監委委員


吳超軍 深圳市光明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負責人


郭勁航 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負責人


塗 丹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


基本案情

劉巍,男,1982年2月出生,2006年11月參加工作。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任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三級警員;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東周派出所三級警員;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任深圳市公安局馬田派出所三級警員,主要負責接收群眾報警警情,根據指令趕赴現場處理警情等工作,先後負責合水口北片、馬茨根、合水口等片區警情處置工作。


自2016年起,張順利等人經營的深圳真愛婦科門診、深圳華光大門診,通過低價診療廣告吸引患者就診,再使用強迫、詐騙的方式逼迫或騙取患者支付高額診療費用,長期為非作惡,欺壓就診患者。深圳真愛婦科門診位於劉巍負責的巡段內,張順利與劉巍結識後希望劉巍在處理門診警情時提供幫助,遂邀請劉巍入股門診。劉巍先後以其妻子名義共投資人民幣80萬元入股深圳華光大門診以及張順利經營的另一家門診。


2016年至2018年3月,馬田派出所共收到96宗患者針對深圳真愛婦科門診的報警,反映門診有強迫交易、限制人身自由、詐騙等行為。其中有22宗由劉巍具體負責處警,但是劉巍擅自改變警情性質,將行為定性為普通醫療民事糾紛,實際只出警3次,到現場後也是調解處置,或者建議患者向衛生、工商部門投訴,以此來包庇張順利團夥的犯罪行為。同時,劉巍還多次向同樣負責接處警的同事說情打招呼,要求給予門診關照。


劉巍為張順利惡勢力團夥充當「保護傘」的行為,致使張順利等人得以長期利用真愛門診等從事強迫交易、詐騙等犯罪活動,患者的人身、財產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安全感和醫療秩序。2018年4月,在張順利惡勢力團夥涉案線索被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劉巍還積極出謀劃策讓核心成員撤離,並且向辦案民警打聽案情,幫助張順利等人逃避偵查。


2019年5月9日,經深圳市監委指定管轄,光明區監委對劉巍立案調查。2019年8月19日,深圳市監委派出市直機關工委監察組對劉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

查處過程

【立案調查】2019年5月9日,劉巍因涉嫌嚴重違法接受光明區監委調查,2019年5月22日被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20日,光明區監委將劉巍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移送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當日劉巍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2019年10月15日,針對劉巍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向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19年12月25日,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巍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提起上訴】2019年12月27日,劉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2020年5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1.劉巍違法問題線索是如何發現的?本案有哪些特點?

吳超軍:2018年6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在辦理張順利惡勢力團夥案件過程中,發現了劉巍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並於2018年8月將線索移交光明區監委。本案有以下特點:


惡勢力作案手法隱蔽,案情較為複雜。張順利惡勢力團夥在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交叉區域生存。不少患者投訴到衛監、工商、公安等部門後,衛監認為屬於價格糾紛,工商認為屬於醫療糾紛,公安則稱無專業鑑別能力,或被劉巍改刑事警情為民事警情,形成了「三不管」區域。這也是我們打擊「保護傘」的難點,「保護傘」辯稱自己無包庇動機,純屬因為疏忽大意或業務能力不足才導致嚴重後果,認定犯罪主觀故意的難度很大。


被調查對象的對抗意識和對抗能力較強。劉巍自2006年起就一直在公安系統工作,先後在刑警大隊和派出所從事刑偵、技偵等工作,熟悉辦案流程和偵查方法。他在公安機關抓獲張順利惡勢力團夥前就開始準備對抗調查,並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劉巍被留置後,就立即寫下控告信,誣稱監委非法留置,還辱罵調查人員,暴力對抗陪護人員。沒有得逞後,則一直沉默不語。光明區監委在初核階段已經對劉巍進行了深入了解,對可能出現的困難準備了相應預案。我們一邊談話攻心一邊收集證據,先後發現了劉巍給其他民警打電話說情的記錄、與門診老闆合作入股的資金往來記錄、22次處警不作為的報警記錄等。


法律適用上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出現了監委與檢察機關同時具備管轄權的情況。辦理此案時,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尚未被列入《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列明的88個管轄罪名。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廣泛收集資料,開展研究,進行了充分的論述與推理。後期,我們亦與檢察機關進行了充分的溝通,確定了管轄權的歸屬。二是出現了調查與審理不在同一機關的情況。劉巍任馬田派出所三級警員,其幹部管理權限在深圳市公安局,屬於工作地點在地方、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光明區監委在接收劉巍問題線索後即報請深圳市監委。依據監察法、《關於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的若干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市監委將本案指定光明區監委管轄。調查結束後,按照「先處後移」的要求,本案上提一級由深圳市監委派出市直機關工委監察組審理,並對劉巍作出開除的政務處分決定,同時,區監委案件審理室對本案涉刑部分進行審理,將劉巍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審查運用證據時著重把握了哪些問題?在「零口供」的情況下如何把握證明標準?

陳英良:第一,關於對證據的審查把握。首先,劉巍共投資張順利所經營門診80萬元,後因不願承擔虧損,和張順利約定將投資轉為張順利向其的借款並加利息歸還,以及多次收受張順利所送財物,具有徇私動機。其次,徇私枉法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而劉巍在調查階段對枉法的情節均予以否認。因此,本案須在被調查人「零口供」情況下,從已有證據推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這也是刑事案件證明的難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兩種情形。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劉巍對涉案門診的經營模式知情,對張順利團夥使用強迫交易、詐騙等犯罪手段經營門診的行為明知。再次,劉巍實施了具體的包庇行為。從在案電子數據和相關證人證言來看,劉巍曾將他區查辦類似醫療機構惡勢力團夥的工作簡報發給張順利,讓其轉變經營模式、減少警情量,還在得知張順利團夥涉案犯罪線索被移送公安機關後,為張順利出謀劃策,向辦案民警打聽案情,幫助逃避偵查。綜上,我們認為本案證據已形成互相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達到了刑事證據標準。


第二,關於本案的定性。一是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從主觀方面看,劉巍具有徇私的動機,且對涉案民營醫療機構的經營模式知情,具有犯罪主觀故意,這就與玩忽職守罪區分開來。而根據接處警相關工作規定,劉巍負有查處轄區內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屬於《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且其實施了包庇惡勢力犯罪集團使其不受刑事追訴的具體行為,本案宜定性為徇私枉法罪。二是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分。劉巍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濫用職權罪,出現法條競合情況,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特殊條款優先於一般條款適用,故而本案以劉巍涉嫌徇私枉法罪移送審查起訴。三是是否與受賄罪數罪併罰。劉巍有收受財物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擇一重罪處罰,本案宜定性為徇私枉法罪,收受財物行為是其徇私的表現,我們將該部分事實在起訴意見書中作為「徇私」情節予以表述。


3.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劉巍是否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其辯護人稱劉巍不屬於偵查人員,不具有偵查權,並非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如何看待該觀點?

郭勁航: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劉巍是否屬於「司法工作人員」範疇,關係到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有人曾對構罪主體身份提出異議,劉巍是派出所負責110接處警工作的民警,非嚴格意義上的偵查人員,不具有偵查權(偵查權自刑事訴訟階段開啟),因此,劉巍並不具備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身份。我們經審核在案證據以及劉巍法定工作職責認為,劉巍作為馬田派出所出警隊民警,其工作職責為負責接收群眾報警和求助,根據指令趕赴現場處理警情,開展轄區治安巡邏、盤查可疑人員及車輛等工作。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本警種職能及具體案情,及時採取相應的詢問、盤問、追捕、走訪群眾、協助救護、維持秩序、疏散群眾、警戒、封鎖保護現場、現場勘查等規範措施。可見劉巍不僅負責轄區的處警工作,同樣負有查處轄區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能。本案所涉深圳真愛婦科門診、深圳華光大門診涉嫌強迫交易、詐騙行為,構成了犯罪,屬於劉巍查處的範圍,這也是劉巍職責所在。故劉巍屬於有偵查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4.劉巍在調查階段始終持對抗態度,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而在審判階段又當庭翻供。對此種情況是否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量刑時有何考慮?

塗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本案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面對監察機關已調取到的充分證據,曾表示願意認罪認罰並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其在一審開庭時又當庭翻供。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實施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犯罪行為的,應酌情從重處罰。本案中,張順利等人惡勢力集團在劉巍的包庇、保護下日益發展壯大,長期實施強迫交易、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群眾安全感和醫療秩序,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影響惡劣。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共有四十二人被法院判處刑罰,首要分子張順利、晏升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十四年六個月。劉巍明知張順利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手段之惡劣,但為了謀求個人私利仍為之提供非法保護,主觀惡性較大,應從嚴懲處。因此,法院綜合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認定劉巍徇私枉法的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在量刑時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綜合考量了被告人的各種量刑情節適用相應量刑檔次,判處劉巍有期徒刑十年,當嚴則嚴,確保罰當其罪。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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