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性侵、虐待兒童的惡性案件屢屢發生,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定,此類犯罪理應嚴懲。
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十一批指導案例,涉及的三個案例均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也對此次案例的發布內容和意義作出了具體解釋。
此次案例發布意義有三:
為了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強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案件辦理工作的知道,正確解決相關疑難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工作
其中提及到的指導案例分別為: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三起案例:
案例一: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
被告人齊某,原系某縣某小學班主任。
被告人齊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及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處多次對被害女童兩位未成年少女實施姦淫、猥褻。並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未成年被害女童5人各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周主任解釋:
此案例的重要意義主要有三:
①性侵案件一直都存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且客觀、直觀證據少,被告人一般不認罪的特點;
案件中,齊某一再的否認犯罪事實,此案件的直接證據主要是來源於被害學生的陳述以及被害學生同學的證言等間接證據、傳來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還是認定了齊某的犯罪事實;
因此,此案例的指導意義就在於: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要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於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
②準確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規定;
③準確適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案例二:駱某猥褻兒童案
2017年1月,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軟體將13歲女童小羽加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學生後,駱某仍通過言語恐嚇,向其索要裸照。
在被害人拒絕並在QQ好友中將其刪除後,駱某又通過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其施加壓力,再次將小羽加為好友。
同時駱某還虛構「李某」的身份,註冊另一QQ號並添加小羽為好友。之後,駱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對小羽進行威脅恐嚇,同時利用周某繼續施壓。
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張,通過QQ軟體傳送給駱某觀看。後駱某又以在網絡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並在賓館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
因小羽向公安機關報案,駱某在依約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
駱某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駱某以尋求性刺激為目的,通過網絡聊天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進行言語威脅,強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觀看,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於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予以採納。
2017年12月11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鄭主任解釋,此案例的指導意義在於:
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
此類案件中犯罪行為人往往會辯稱沒有直接與被害兒童身體接觸,不構成犯罪;為了有效打擊犯罪,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此案例指導全國各地案例:犯罪行為人雖是通過網絡未直接與未成年受害者進行身體接觸,但行為人客觀上確實是實施了猥褻行為,也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應當認定為犯罪;
雖是通過網絡未直接與未成年受害者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網絡,且以滿足性需求為目的,看到了兒童裸體和敏感部位,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案例三:於某虐待案
被告人於某,女;
2016年9月以來,因父母離婚,父親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害人小田(女,11歲)一直與繼母於某共同生活。於某以小田學習及生活習慣有問題為由,長期、多次對其實施毆打。2017年11月21日,於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問題,用衣服撐、撓癢工具等對其實施毆打,致小田離家出走。
小田被爺爺找回後,經鑑定,其頭部、四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於某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於某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法定、酌定情節,建議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之間量刑。考慮到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緩刑,公訴人向法庭提出應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最後陳述階段,於某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並當庭認罪。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於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周主任解釋,此案例的指導意義在於:
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虐待罪是告訴的情況下才處理的,而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往往因年幼無法行駛告訴的權利,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情形,應當按照公訴案件處理,且檢察機關除了指控其繼母於某外,支持受害人的親身母親作撫養權的變更,經調解,改由其生母撫養,生父給付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此案例其意義重大在於,不僅要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還要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幫助被害人改善生存、家庭、教育環境,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
善言小記
此次案例的發布,一方面正確解決法律規定中的相關疑難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另一方面是為了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指導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工作。
除了通過下發指導案例提高各地執法辦案水平外,此次案例的發布也有效督促了各省加大對當地幼兒園、中小學校園安全建設的實施力度,有效抓好校園安全管理,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
相關案例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
圖片:網絡(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