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財產的相關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也有不少小夥伴對此仍有困惑: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到底哪些算是個人?哪些算是共同?
近日,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因房屋拆遷,部分拆遷款系夫妻共同財產,三被告被判返還原告家庭共同財產析產款83796.81元。
案情摘要
2001年冬,原告甲與被告乙開始同居生活,2002年6月登記結婚,後生有一兒一女。因感情破裂,2018年甲、乙在會昌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兒隨甲生活,婚生兒子隨乙生活,但未對案涉房屋的歸屬及分配作出約定。因會昌縣某公司衛生防護距離項目需要,2019年1月,被告丙與會昌縣國土資源局籤訂了《會昌縣城規劃區外項目建設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貨幣補償)》。丙與被告丁系夫妻關係,乙系丙、丁之子。甲訴爭房屋始建於2000年後,於2004年擴建二層及三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甲與乙在共同生活期間,與丙、丁所擴建的樓房的二層及三層系家庭共同財產,應由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現甲與乙已解除婚姻關係,故對甲要求依法分割涉案財產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析產,應當以各家庭成員對於家庭共同財產積累的貢獻為基礎進行。案涉房屋在擴建時,甲與乙共同生活時間僅兩年,且生育的小孩仍需人常年照顧,甲與乙共同財產的相當部份必需用於撫育小孩,而丙、丁正值壯年,且其兩個成年已出嫁的女兒對家庭共同財產亦有貢獻。故,法院酌定甲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家庭共同財產中的份額為40%。現甲與乙已解除婚姻關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甲與乙均享有均等的權利,故,甲可分得家庭共有財產的20%。本次拆遷款總計為414484.04元,原告可分得其中的82896.81元。另,原告還享有臨時安置過渡費900元。
看完案例
虔法君就和大家說說
到底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不是?
看完就心中有數了
01 住房公積金
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積金,積累幾年也是一筆不小的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02
保險
根據保險的種類,情況不同!
保險業內給客戶介紹的保險各項好處時,總會伴隨著一句「保險屬於您的個人財產,如將來發生經濟糾紛,您的先生/太太無權拿走您的保單強行取走保險金,就算是離婚,這筆錢也還是您的」。
那保險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我國法律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所以一般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看。
03 承租權、轉租權
算是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因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04 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財產,股權靠商量!
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05 獎牌、獎金
獎金可是個人財產!
常言道,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現在湊著巴西裡約奧運這股風來說說體育運動員在奧運會中所獲獎牌、獎金,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離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運動員的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財產。
06 關於智慧財產權與收益
婚後變成錢才算共同財產!
判定以該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不是智慧財產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離婚以現有財產進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予適當補償,照顧。
07 配偶是軍人
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註: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總的來說,夫妻共同財產,就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
來源:綜合
編輯:劉欽
審核: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