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突然被拆除。承租人應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承租人可以獲得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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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曾某(甲方,出租人)與方某(乙方,承租人)籤署了《房屋租賃協議》,雙方約定將曾某所有的500平倉庫出租給方某使用。雙方已就租賃期限和租金等問題達成協議,除此之外,他們還特別約定:「由於國家規劃而需要終止租約時,除乙方擁有的生產設備和附件外,改造的部分不得移出或損壞,以後凡是涉及拆遷賠償等,都和乙方無關。」
籤訂合同後,方某租了涉案房屋並在經過曾某同意後將倉庫改建成了冷庫並使用至今。後來,涉案房屋被拆遷,方某主張曾某賠償自己制冷機、冷庫房、配電櫃、冷卻水塔等項目的拆遷補償費和按照面積計算的搬家費、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雙方協商未果於是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之前的合同約定,對於方某主張的製冷劑、冷庫房等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用法院應給予支持,至於搬家費、過渡費等費用不予支持。
律師在線: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和舊城改造的不斷推進,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拆遷過程中就拆遷款分配一事產生了越來越多的問題。
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徵收中的主導地位被取消了,房屋承租人不再是獨立於出租人之外的補償對象。如果租賃合同未明確規定如何處理拆遷,那麼承租人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1.對於拆遷補償費中的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和過渡費等費用,如果承租人實際支出了該部分費用或者實際造成了該部分損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分配分配該部分款項。
2.裝飾和裝修的補償應區分是否可以拆除,可以拆除的可以由承租人搬走。對於已與租賃財產成為一體的,如果合同尚未到期,則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索取這部分賠償。如果在合同期滿後遇到拆遷徵收的情況,原則上講,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否則該部分物品已為歸出租人所有。
3.對於未到期的租金,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還該部分費用。如果雙方之間沒有特殊協議,則其餘費用應歸出租人所有。
人民法院將根據當地拆遷補償政策和租賃執行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的分配方式。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籤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約定拆遷後如何分配拆遷資金,以免日後發生衝突,對雙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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