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報導,7月7日上午,貴州安順公交車司機張某鋼駕駛的純電動公交車橫跨5個車道,駛入大壩,造成包括自己在內21名人員死亡,15人受傷。7月12日下午,安順警方通報了這起事故的詳細情況和出事緣由。涉事司機張某鋼(已身亡)因房子拆遷問題心生不滿,當班當天飲用了白酒,故意將公交車駛入大壩。
但是追究其誘因,「因房子拆遷問題心生不滿」這句話說起來也確實有點輕描淡寫。在當今市場狀況下,7萬多元可能買到的就是北京市三環邊房子的一兩平米,在貴州安順市近日房屋均價為5015元/㎡的市場中,該公交司機在安順當地用補償款買房大概能買到15㎡。或許是長期40㎡的蝸居生活及底層草根的生活狀態造就了安順司機心態崩潰,而房子拆遷只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於是便有了絕望中帶著一車的人衝入湖中的事件。
在警方通報中,「自管公房」這個概念引起了大家的注意,40㎡的房子只補償7萬多元和這個概念密切相關,那麼,什麼是自管公房?公房拆遷,承租人如何獲得補償?安順墜湖公交司機家的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如其不傷及無辜,墜湖自殺是否值得同情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將為大家解答這些問題:
什麼是「自管公房」?
自管公房是指由機關、企業或者事業單位享有產權並由其自身進行管理的房屋產。自管公房分為國家自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雖然承租人只有使用權,但是由於拆遷影響到了承租人的居住問題,仍然需要給予承租人一定補償。
自管公房遇到拆遷怎麼賠償?
1、公房拆遷補償標準怎麼算?
公房是屬於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此公房遇到拆遷,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來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公房拆遷協議怎麼籤,補償款怎麼分配?
公房是一種具有保障或福利性質的房屋,不能因為房屋拆遷而損害承租人原本享有的住房保障權利或者住房福利。
我們在慶幸沒有坐在那一輛公交車上的同時,從警方的通報來看,該司機的房屋被強拆至少存在以下5個問題:
第一、涉案房屋的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
從通報可以看出補償過低,40多平方米的房子只補了7萬餘元,顯然沒有達到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不低於市場價」的要求。可能有人會說,司機只有直管公房租住權。但是國有企業分房具有福利性質,因為國企職工在房改之前工資中沒有住房支出這一塊收入。所以在房屋徵收拆遷中,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房改條件,在徵收之前將房屋所有權改至租住者名下,也有直接把全部的房屋補償款給到租住者名下。
第二、本案中的強拆不符合的「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涉案司機雖然籤訂了合同,但當即反悔,沒有領取款項,然而沒有告知棚改主體合同廢除,則合同有效,徵收人應當找涉案司機認真協商,勸其履行合同主動搬遷。如果司機拒絕履行合同,棚改主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強拆程序違法
如果棚改主體與涉案司機沒有依法訂立合同或訂立合同後當即反悔並確認合同廢除了,則司機不存在主動搬遷之義務,徵收部門應該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責令司機限期搬遷。在決定生效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未給與被拆遷人住房保障
涉案司機在預計的補償款不可能買得起同地段同水平的商品房的基礎上,申請了公租房。十分遺憾的是直至事件發生前,他的公租房的資格仍然沒有被批准。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徵收個人住房的,應當保障他的居住條件。徵收補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五、缺乏有效的社會穩定風險控制
從通報中我無法判斷該棚戶區改造啟動和強拆實施前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如果沒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那違反了法定程序。
上述通報中也有說明,將進一步深入調查房屋拆除和接訪接訴過程中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
史律師認為,徹查公交司機老宅被拆除合法與否是非常之有必要的!比如此次拆除是拆違強拆還是徵收強拆?是哪個機關進行實施?其實施強拆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主體是否適格?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拆除,不但應給公眾告知官方認定的合法與否的結果,還應公布具體細節,以讓社會消除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