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時,我就信廣大被徵收人最希望拿到的就是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的拆遷補償款了。但是在實踐中,徵收方往往會選擇減少拆遷補償款的支出,從而降低給付被徵收人的補償數額,那麼這時候,咱們被徵收人該怎麼辦呢?有什麼方法能幫助咱們被徵收人拿到合理的拆遷補償款嗎?其實是有的,我將通過本文來為您進行解答。
咱們被徵收人在與徵收方協商拆遷補償時,一定要對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有一定的了解,同時對自家房屋的價值也有一個預算,切勿在與徵收方協商補償的時候盲目要價或者漫天要價。因為在實踐中,咱們被徵收人盲目要價或漫天要價,徵收方根本不會理睬我們,也就是說,根本起不到實質的作用,反而還會造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咱們被徵收人遲遲沒有與徵收方達成一致協議的話,那麼徵收方就可能實施違法行為來迫使咱們被徵收人來籤署補償協議了,當然,徵收方強拆也是有可能的。相在這裡我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在遇到違法強拆或者逼遷時,一定不要暴力抵抗徵收方強拆,畢竟咱們是血肉之軀,而對方駕駛的鋼鐵之軀。咱們被徵收人可以撥打110 進行報警,同時呢可以將徵收方違法強拆的行為拍照錄像取證,以便咱們後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在實踐中,碰上過這麼一群當事人,他們在徵收方已經公布徵收公告之後,在當地搶建房屋、搶種莊稼,其實我也理解這些人的做法,他們無非就是想多拿一點拆遷補償款。但是這種做法是沒有任何補償的,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所以咱們沒必要做那些費時、費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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